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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合同法(fa)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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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最新2023年(民法典2023合同法完整版)

來源:法大大发布時間:2023-07-18 14:38:09

《民法典(dian)》於2021年1月1日起(qi)實施(shi),同時《合同法》废止,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礎(chu)上以現實(shi)問題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tiao)文(wen)。《民法典(dian)》总共7编,1260条,第三编合同(tong)中(zhong),包含了《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對於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bao)全、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及违約(yue)責任、典型合同等進行(xing)了規製等等。

下面(mian)是民法典2023合同法完整版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民法(fa)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調整因合同產生(sheng)的民事關系(xi)。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min)事主體之間設(she)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lv)關系的协(xie)議。

婚姻、收养、监護等涉及身份(fen)關系(xi)的协議,應当適用有(you)關该身份關系(xi)的法律規定;在現行法律未有明(ming)確規定的情况下(xia),可以根據协議的具體(ti)性質參照適用合(he)同编相關規定,以(yi)充分保護(hu)各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fa)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對当事(shi)人具有(you)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對(dui)合同条款的理解產(chan)生争議時,應当依(yi)據本法第一百四(si)十二条第一款的規定,通過法定的解(jie)释方法來確定争議条款(kuan)的具體含義和實际效力。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订立並約(yue)定具有同(tong)等效力的情况下,對各文本(ben)使用的詞句(ju)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当各文本使用的(de)詞句存在不一(yi)致的,應当根據合同的相關(guan)条款(kuan)、合同性質、订立(li)目的以及誠(cheng)信原則等相關因素予以全面解释,以確保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表述準確一致(zhi)。

第四百六十七条(tiao) 對於本法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明文(wen)規定的(de)合同類型,應当適用(yong)本编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可以參照適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中(zhong)最為相類似的合同規定作為补充和(he)參考,以確保合

在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經(jing)營企業合同、中外合(he)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kai)发自然资源合同等涉外經濟合作(zuo)协議,均應当適用(yong)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規範和(he)管理。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產生的债(zhai)權债務關(guan)系,適(shi)用有關该债權债務關系的法律規定(ding);没有規定的,適(shi)用本编通則的有關(guan)規定,但是(shi)根據其性質不能(neng)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shi)是合同书、信件、電報、電(dian)傳、傳真等(deng)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現代信息傳輸體系(xi)中,以電子数據(ju)交换、電子郵件(jian)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現所载内容,並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数據(ju)電文,其(qi)法律效力等同於(yu)傳統紙質载體,視為(wei)书

第四百七十条 合(he)同的内(nei)容由当事人約定,一般(ban)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de)姓名或者名(ming)称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数量;

(四)質量;

(五)价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xian)、地點和方式;

(七)违約責任;

(八)解決争議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订(ding)立合(he)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shi)或者其他(ta)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订(ding)立合同的意(yi)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應当(dang)符合下列条(tiao)件,包括内容具體(ti)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ren)承諾

(一)内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ren)承諾,要約人即(ji)受该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約(yue)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約的表示(shi)。拍賣公告、招(zhao)標公告(gao)、招(zhao)股(gu)說明书、债券募集(ji)辦法、基金招募說明(ming)书、商業廣告和(he)宣傳、寄(ji)送的价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符合要約条件的,構成要約(yue)。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約生效(xiao)的時間適用本法(fa)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約可以(yi)撤回。要(yao)約的撤回適用本(ben)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約可以(yi)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ming)示要(yao)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yue)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ke)撤銷的,並已經為履(lv)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zuo)。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銷要(yao)約的意思表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區分不同(tong)的表達方式,其中以對話方(fang)式作出的撤銷要約意思表示(shi),该(gai)意思(si)表示的内容應当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而(er)撤銷要約的意思(si)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時,則應当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yue)人,从而確保撤銷行為(wei)的(de)有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nuo)期限届(jie)满,受要(yao)約人未(wei)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ren)對要約的内容(rong)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諾是受(shou)要約人同意(yi)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諾應当以通知的方(fang)式作出,即(ji)承諾人通(tong)過口头、书面或其他明(ming)確的信(xin)息傳遞形式向要約人表達同意的意思;但是,根(gen)據交易習惯或者要約本身表(biao)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諾應当在(zai)要約確定的期限内到(dao)達要約人。

要約没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当依照下列規(gui)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fang)式作出的,應当即時作出承(cheng)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当在合理期限内到(dao)達。

第四百(bai)八十二条 要約以信件(jian)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jian)载(zai)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发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载明日期(qi)的,自投寄该(gai)信件的郵戳日期開(kai)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deng)快速通(tong)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zi)要約(yue)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諾生效(xiao)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shi)七条的(de)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xi)惯或者要約的(de)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cheng)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che)回適用本法第一(yi)百四十一条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約人(ren)超過(guo)承諾期限发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内发出承諾但(dan)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yue)人的,應当認定為(wei)新要約而(er)非原要約的有效承諾;但是,如果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该承諾有效的,則(ze)该迟延或可能迟延的承諾仍可作為有效承諾予以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xian)内发出承諾(nuo),按照通常情(qing)形能够(gou)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chao)過承諾(nuo)期限的,除(chu)要約人及時通知(zhi)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该承諾外,该(gai)承諾有效。该条款規定了承諾(nuo)送達延迟的法律后果(guo),在商業交易和民(min)事(shi)合同關系中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百八十八条(tiao) 承諾的内容(rong)應(ying)当與要約的内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de)内容作出實質性變(bian)更的,為新要(yao)約。有(you)關合同標的、数量、質量、价(jia)款或者報酬(chou)、履行期限(xian)、履(lv)行地點和方式(shi)、违約(yue)責任和解決争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yao)約内容的實質性變(bian)更。

第四百八十(shi)九条 承諾對要約的内容(rong)作出非(fei)實質性變更的,承諾仍(reng)然有效,但需要满(man)足一定的条(tiao)件。除非要約(yue)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内容作出任何(he)變更(geng)的情形外,该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依然成立(li)有效。

第四百九十条(tiao)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shi)订立(li)合同的,自当事人均(jun)簽名、盖(gai)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盖章(zhang)或者按指印之(zhi)前,当事人一方已(yi)經履行主要義務(wu),對(dui)方接受時,该合同(tong)成立。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当事人之間的(de)約定(ding),合同原本應当采用书(shu)面形式订立。然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mian)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lv)行主要義務,對(dui)方接受時,该合同仍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shu)據電文等书面形式(shi)订立合同,若要(yao)求(qiu)簽订確認书的,則在(zai)簽(qian)订確認书時合同方才正式成立,此時合同的法律效力才(cai)得以確定。

当事(shi)人一(yi)方通過互聯網、電子商務平臺等信息網絡发布的商品或者服(fu)務信息(xi)符合要約条件的,對方選擇该商品或者服務並通過在線支(zhi)付(fu)、確認收货地址等方式提交订單成(cheng)功時合同成(cheng)立,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cheng)立的地點(dian)。

采用数據電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shou)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de)地點;没有主營業地(di)的,其(qi)住所地為合同(tong)成立的地點。当事人另(ling)有約定的(de),按照(zhao)其約定。

第四(si)百九(jiu)十三条 当(dang)事人(ren)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時,以最后一方簽(qian)名、盖章(zhang)或按指印的地點作為合(he)同成立的地點,除非当事(shi)人事(shi)先有明確的其他約定。

第四百九十四条 國家根據抢险救災(zai)、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订货任(ren)務、指令性任務的(de),有關民事主體(ti)之間應当(dang)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gui)定(ding)的權利和義務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负(fu)有发出要約義(yi)務的当事人,應当及時发出合理(li)的要約(yue)。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负有作出承諾(nuo)義務的当事人,在對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合理要求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jue)或延迟履行该承諾義(yi)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shi)人之間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内订立(li)合同的認購书、订購书(shu)、预订(ding)书等预約性質的书面(mian)文件,構成(cheng)预約合同(tong),對雙方(fang)当事人具(ju)有約

在(zai)民事法律關(guan)系中,当事人一方(fang)若未按(an)预約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订立本合同,對方(fang)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的预約合(he)同违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tiao)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為了重复(fu)使用而预先(xian)擬定的条款,在實际订立合同(tong)時未與對方進行协商,是(shi)一類(lei)由一方事先準備好的、具有预

采用格式条款(kuan)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shi)条款的一方應当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当事人之間的權利(li)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責任等(deng)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de)条款,按照(zhao)對方的(de)要求,對该条款予以說明。提(ti)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shi)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zhong)大利害關系的条(tiao)款的,對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bu)成為合同(tong)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fa)第一编第六章(zhang)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規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he)理地免(mian)除或者减轻自身責任、加重相對(dui)方的(de)責任、限製(zhi)相對方的主要權利的情形。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yi)方排除對方(fang)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對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議的,應当按照(zhao)通常理解予(yu)以解释。對格式条款有兩種以上解释(shi)的,應当(dang)作出不利(li)於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de),應(ying)当采用非格式(shi)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xuan)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wan)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该行為(wei)的(de)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ren)在订立(li)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一)假(jia)借订立合同(tong),恶意(yi)進行(xing)磋商;

(二)故(gu)意隐瞒與订立(li)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誠信(xin)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過程中(zhong)知悉的(de)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当保密的信息,无论(lun)合同是否(fou)成立,不得(de)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shi)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yong)该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cheng)立時生效,但是法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当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li)批(pi)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xing)報批等義務条款以及相關(guan)条款的效力。應当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当事人(ren)未履行義務(wu)的,對方可以請(qing)求其承擔违反该義務(wu)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zhuan)讓、解除等(deng)情(qing)形應当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shi)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订(ding)立合(he)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lv)行(xing)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负責人超越權限订立(li)的合(he)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其超(chao)越權限(xian)外,该代表行為有效,订立的(de)合同對(dui)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chao)越經營範围(wei)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應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san)節和本编(bian)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仅以(yi)超越(yue)經營範围確認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条款(kuan)无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an)损失的(de)。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銷或者(zhe)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争議方法(fa)的条款的效(xiao)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對合同的效力没有規(gui)定(ding)的,適用本(ben)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應(ying)当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zi)己的義務。

当事人應当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he)交易習惯履行通知、协(xie)助、保密等義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tong)過程(cheng)中,應当避免浪費资(zi)源、污染(ran)環境和破坏生態。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質(zhi)量、价(jia)款或者報酬(chou)、履行地點等内容没有約定(ding)或者約定不明(ming)確的,可以协議补充;不能達成补(bu)充协議的,按照合同相(xiang)關条款或者交(jiao)易習惯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關合(he)同内容約定不明確(que),依據前条規(gui)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que)的,按照強製性國家標準履行(xing);没有強(qiang)製性國家標準的,按照(zhao)推荐性國家標準履行;没有推荐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e)標(biao)準履行;没有國(guo)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zhun)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价款或者(zhe)報酬不明確(que)的,按照(zhao)订立合同時履行(xing)地的市場价格履行;依法應当執行政(zheng)府定价(jia)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規定(ding)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bu)明確,給付(fu)货幣的,在接(jie)受货幣一方所在地履行(xing);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chan)所在地(di)履行;其他(ta)標的,在履行義務(wu)一方所在地(di)履行。

(四)履行期(qi)限不明確(que)的,债務人可以(yi)随時履行,债權人也可(ke)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当給對方必要(yao)的準備時間(jian)。

(五)履行方式(shi)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负(fu)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wu)一方负擔;因债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债權人(ren)负擔。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订立的(de)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采(cai)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shou)货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fu)時間。電子合同(tong)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凭證或者實物凭證中(zhong)载明的時間為提供(gong)服務時間;前(qian)述凭證没有载明時間或者(zhe)载明時間與實际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shi)际提(ti)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xian)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jin)入對方当(dang)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够檢索识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当事人對交付商品(pin)或者提供服務的方(fang)式、時(shi)間另有(you)約定的,按照(zhao)其約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執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fu)指导价(jia)的,在合同約(yue)定的交付期(qi)限内政府价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价格計价。逾期交付標的物的(de),遇价格上涨(zhang)時,按照原价格執行;价格下降時,按照新(xin)价(jia)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wu)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zhang)時,按照新(xin)价(jia)格執行;价格下降時,按照原价格執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zhi)付(fu)金錢為内容的债,除法(fa)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外,债權人可以請求债務人以實际履行地的法定(ding)货幣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標的有多項而债(zhai)務人只需履(lv)行其中一項的,债(zhai)務人享有選擇(ze)權;但是,法律另(ling)有規(gui)定、当事人另有約(yue)定或者另有交易(yi)習惯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quan)的当事人在約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選擇(ze)的(de),選擇(ze)權(quan)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選(xuan)擇權應当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de)確定后不得(de)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wai)。

可選(xuan)擇的標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xiang)有(you)選擇權的当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xing)是由對方造成(cheng)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额(e)各自享有债權的,為按份债權(quan);债務人(ren)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zhao)份额(e)各自负擔债務的,為按份债務(wu)。

按份债權人或(huo)者按份债務(wu)人的份额难以確定的,視為份额(e)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權人均可以請(qing)求(qiu)债務人履行债務的,為(wei)连带债權(quan);债務人(ren)為二人以上,债權人可以請求(qiu)部分或者全部债(zhai)務人履行全部债務的,為连带债務(wu)。

连带债權或(huo)者连(lian)带债務,由法律規定(ding)或者当事人約(yue)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lian)带债務人之間的份(fen)额难以確定的,視為份额(e)相同。

實际承擔债務超過自己份额的连带债(zhai)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務人未履行的份额範(fan)围(wei)内向其追偿,並相應地享有债權人的(de)權利,但是不得(de)损害债權人的利益。其他连(lian)带(dai)债務人對债權人的抗辯,可以(yi)向该债務人(ren)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zhai)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fen)额的,其他连(lian)带债務人應当在相應範围内按比例(li)分擔。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務人履行、抵銷债務或者提存(cun)標的物的,其他债務人對债權人的债務在相應(ying)範围内消滅(mie);该债務人可以依據前条規定向其(qi)他债務(wu)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務人的债務(wu)被债權人免除的(de),在该(gai)连带债務人應当承擔的份(fen)额範围内,其他债務人對(dui)债權人的(de)债務消滅。

部分连带债務人的债務(wu)與债權人的(de)债權同归於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務人應(ying)当承擔的份(fen)额后,债權人對其他债務人的债權(quan)繼續存在。

债權人對部分连带债(zhai)務人的給(gei)付受领迟延的,對其(qi)他连带(dai)债務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權人之(zhi)間的份额难以確(que)定的,視為份额(e)相同。

實际受领债權的连带债(zhai)權人,應当按比例向(xiang)其他连带债權人返(fan)還。

连带(dai)债權參照適用本章(zhang)连带债務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約定由债務人向第三人履(lv)行(xing)债務,债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務或者履行债務不(bu)符合約(yue)定的,應当向债(zhai)權人承擔违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当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zhi)接請求(qiu)债務人向其履行债務,第三人未在合理(li)期限(xian)内明確拒絕,债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務或者履行债務不(bu)符合約(yue)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债務人承擔违(wei)約責任(ren);债務人(ren)對债權人的(de)抗辯,可以向第三(san)人主张(zhang)。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shi)人約定由第三人向(xiang)债權人履行债務,第三人(ren)不履行债務(wu)或者履行债務不符合約定的,债務人(ren)應当向债權人承擔违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務人不履行(xing)债務,第三人對履行该债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san)人有權向债權人代為(wei)履行;但是,根(gen)據债(zhai)務性質、按照(zhao)当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债務人履行(xing)的除外。

债權人(ren)接受第三人履行后(hou),其對债務(wu)人的债(zhai)權轉讓給第三人,但(dan)是债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shi)人互负债務,没有(you)先后履行順序的(de),應当同時履行。一方(fang)在對方履(lv)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fang)履行债務不符合約定時(shi),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shi)人互负债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当先履(lv)行(xing)债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lv)行一方有權拒(ju)絕其履行請求。先履(lv)行一方(fang)履行债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xing)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應当先履(lv)行债務的当事人,有確(que)切證據證明對(dui)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状况嚴重恶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资金,以逃(tao)避债(zhai)務;

(三)喪失商業信誉;

(四)有喪失或(huo)者可能喪失履行(xing)债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当承擔违約責任(ren)。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據前条規定中止履行的,應当(dang)及時(shi)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当擔保的,應当恢复履行。中止履(lv)行(xing)后,對方在合理期(qi)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当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xing)主(zhu)要债務,中(zhong)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dui)方承擔违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zhai)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務人(ren),致使履行债務(wu)发生(sheng)困难的,债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權(quan)人可(ke)以拒絕债務人提前履行债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權(quan)人利益的除(chu)外。

债務人(ren)提前履行债務給债(zhai)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债務人(ren)负擔。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權人可以拒(ju)絕债務人部分(fen)履行债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權(quan)人利益的除(chu)外。

债務人部分履行债務給债權人增(zeng)加的費(fei)用,由债務人(ren)负擔。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dang)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變更或者(zhe)法定代表人、负(fu)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lv)行合(he)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tong)成立后(hou),合(he)同的基礎条件发生(sheng)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時无法预见的、不屬(shu)於商業風险的重大變化,繼(ji)續履行合同(tong)對於当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ying)響的当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nei)协商不成的,当(dang)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bian)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当結合(he)案件(jian)的實际情况,根據公平原(yuan)則變更或者解除(chu)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對(dui)当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chang)监督管理和(he)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负責(ze)监督處(chu)理。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務人怠於行使其债權或者與(yu)该债權有關(guan)的从權利,影響(xiang)债權人的到期债權實(shi)現的,债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债(zhai)務人對相對人(ren)的權利,但是该權利專屬於债務人自(zi)身的除外(wai)。

代位權的行使範围以债權人(ren)的到期债權為(wei)限。债權人行使代(dai)位權的必要費用(yong),由债務人(ren)负擔。

相對人對债(zhai)務人的抗辯,可以向(xiang)债權(quan)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權人的债權到期前(qian),债務人的债權或者與该债權有關的(de)从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届满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债權等(deng)情形,影響债權(quan)人的债權實現的,债權人可以代位向债務人的相對人請(qing)求其向债務人履行(xing)、向(xiang)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bi)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cheng)立的,由债務人的相對(dui)人向债權(quan)人履行義務,债權人接受(shou)履行后,债權(quan)人與(yu)债務人、债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quan)利義務終止(zhi)。债務(wu)人對相對人的债權或者與该债權有關的从權利被采(cai)取保全、執行(xing)措施,或者(zhe)债務人(ren)破產的,依照相(xiang)關法律的規定處(chu)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務人以放(fang)弃(qi)其债權、放弃债權(quan)擔保、无偿轉讓財產等方(fang)式无偿處分財產權(quan)益,或者恶意延长(zhang)其(qi)到期债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债權(quan)人的债權實現的,债權人可(ke)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债務(wu)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zhai)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价轉讓財產、以(yi)明顯不合理的高价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债務提供(gong)擔保,影響债(zhai)權人的债權實現,债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该情形的(de),债權人可(ke)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债務(wu)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銷權的行使範(fan)围以债權人的债(zhai)權為限。债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yao)費用,由债務人(ren)负擔。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che)銷權自债權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撤銷(xiao)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務人的行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銷權的,该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務人影響债權人的(de)债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xiao)的,自始没有法律約束力(li)。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變(bian)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對合同變更的(de)内(nei)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wei)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權人可以將债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gei)第(di)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除外:

(一)根據债權性(xing)質不得轉讓(rang);

(二)按照当事人約(yue)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zhao)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当(dang)事人(ren)約定非金錢债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di)三(san)人。当事(shi)人約定金錢债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di)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權人轉讓债(zhai)權,未通知债務(wu)人的,该轉讓對债務人不发(fa)生(sheng)效力。

债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ing)受讓人(ren)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權人(ren)轉(zhuan)讓债權的,受讓人取(qu)得與债權有關的(de)从權利,但是该(gai)从權利專屬於债權人自身的除外(wai)。

受讓人取得从權利不因该从權利未辦理轉移登(deng)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er)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務人接到债權(quan)轉讓通知后(hou),债務人對讓(rang)與(yu)人的抗辯,可(ke)以向受讓人主(zhu)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债務人可以(yi)向受讓人主张抵銷(xiao):

(一)债務人接到债權轉讓通知時,债務(wu)人對讓與人享有债權,且债務人的债權(quan)先於轉(zhuan)讓的债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债務人的债權(quan)與轉讓的债權是基於(yu)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權轉讓(rang)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ren)负擔。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務人將债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gei)第三(san)人的,應当經债權(quan)人同意。

债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gao)债權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tong)意,债權(quan)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與债務人約定加入债務並通知债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债(zhai)權人表示愿意(yi)加入债務,债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ming)確拒絕的,债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ren)在其愿意承擔的债(zhai)務範围内和债務人承擔连带债務。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務人轉移债務(wu)的,新债務人(ren)可以主张原债務人對债權人(ren)的抗辯;原债務人對债權人享(xiang)有(you)债權的,新债務人不得向(xiang)债權(quan)人主张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務人轉移债務(wu)的,新(xin)债務人應当承擔與主债務有關的从债務,但是该(gai)从债(zhai)務專屬於原债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he)義務一(yi)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tong)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rang)的,適用(yong)债(zhai)權轉讓、债務轉移的有(you)關規定。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债權债務終止:

(一)债務已經履行;

(二)债務相互抵銷;

(三)债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cun);

(四)债權人免除债務;

(五)债(zhai)權债務同归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huo)者当事人約定終止(zhi)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權债務終止(zhi)后,当事人應当遵循(xun)誠信等原(yuan)則,根據交易習惯履(lv)行(xing)通知、协(xie)助、保密、旧物回(hui)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權债務終止時,债權的从權利(li)同時(shi)消滅,但是法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務人對同一(yi)债權人负擔的数項债務種類相(xiang)同,债務人的給付不足以(yi)清偿全部债務的,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由债務人在清偿時指定其(qi)履行(xing)的债務。

债務人未作指(zhi)定的,應当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de)债務;数(shu)項债務均到(dao)期的,優先履行對债權人缺乏(fa)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债務;均无擔保或(huo)者擔保(bao)相等的,優先履行债(zhai)務人负擔较重的债務;负(fu)擔相同(tong)的,按(an)照债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zhao)债(zhai)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務人在履行主债務外還(hai)應当支付利(li)息和實現债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zu)以清偿全(quan)部债務的,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應当按照(zhao)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债權的有(you)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债務。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ke)以解除合同(tong)。

当事人可以(yi)約定一方解除合同(tong)的事由。解(jie)除(chu)合同的事由发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当事人可以解除(chu)合同:

(一)因(yin)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tong)目的;

(二)在履行(xing)期限届满(man)前,当事人(ren)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務;

(三)当事人一(yi)方迟延(yan)履行主要债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wei)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lv)行债務或者(zhe)有其他违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u)履行的债務為内容的(de)不定期合同,当事人(ren)可以随時解除合同(tong),但是(shi)應当在合理期限之前(qian)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lv)規定或者当事人約定解除權(quan)行使期限,期限届满(man)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權(quan)利消滅。

法律没(mei)有規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約定解(jie)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zhi)道或者應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shi),或者經(ji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nei)不行使的,该權(quan)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shi)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de),應当(dang)通知對方(fang)。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jie)除;通知载明债務(wu)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務則合同自動(dong)解除,债務人在该(gai)期限(xian)内未履行债務的,合(he)同自通知载(zai)明的期限届满時解除。對方(fang)對(dui)解除合同有异議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fa)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ren)解除行為的效力。

当事(shi)人一方未通知(zhi)對方,直接以提(ti)起訴訟或(huo)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min)法院或者仲裁(cai)機構確認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訴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請书副本送達(da)對方(fang)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tong)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况和(he)合同性質(zhi),当事人可以(yi)請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qi)他补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偿损失。

合同因违約(yue)解除的(de),解(jie)除權人可以請求违約方承擔违(wei)約責任,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chu)后,擔保人對债務人應当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当承擔擔保(bao)責任(ren),但是擔保(bao)合同(tong)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權利義務(wu)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li)条款(kuan)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shi)人互负债務,该债務的標(biao)的物種類(lei)、品質(zhi)相同的(de),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债務(wu)與對方的到期债務抵銷;但是,根(gen)據债(zhai)務性質、按照当事(shi)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i)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当事人主(zhu)张抵銷的,應当(dang)通知對方(fang)。通知自到(dao)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fu)条件(jian)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shi)人互负债務,標的物(wu)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務(wu)的,债務人可(ke)以將標的(de)物提存:

(一)债權人无正当(dang)理由拒絕受(shou)领;

(二)债權人下落不明;

(三)债權人(ren)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遗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min)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监護人(ren);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bu)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de),债務人依法(fa)可以拍賣或者變(bian)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zhai)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jiang)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bu)門時(shi),提存成(cheng)立。

提存成(cheng)立的,視為债務人在其提存(cun)範围内已經交付(fu)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標(biao)的物提存后,债務人應当及時通知债權(quan)人或者(zhe)债權人的繼承人、遗產管理人、监護人(ren)、財產代(dai)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標(biao)的物提存后,毁损、滅失的風险(xian)由债權人承擔(dan)。提存(cun)期間,標的物的孳息归债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债權人负擔。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權人可以随時(shi)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權人對债務人负(fu)有到期债務(wu)的,在债權人未履行债務(wu)或者提供擔保之(zhi)前,提存(cun)部門根據债務人的要求應当拒絕(jue)其领取提存物。

债權人(ren)领取提存物(wu)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wu)年内不行使而(er)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fei)用后归(gui)國家所有。但是,债權人未(wei)履行對债務人的到期债(zhai)務,或者债權人向(xiang)提存部門书面表示放弃领取(qu)提存物權利的,债務人负擔提存費用后有(you)權取(qu)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權(quan)人免除债務人部分或者全(quan)部债務的,债權债務(wu)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shi)债務(wu)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權和债務同归於一人的,债權债(zhai)務終止(zhi),但(dan)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 违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lv)行合同義務或者(zhe)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当承擔(dan)繼(ji)續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shi)等违(wei)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確(que)表示或者以自(zi)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qian)請求(qiu)其承擔违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shi)人一(yi)方未支付价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lv)行其他金錢债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fang)不履行非金錢(qian)债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债務不符合約定的,對(dui)方可以請求(qiu)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shi)實上不能履行;

(二)债務的標的不適(shi)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xing)費用過高;

(三)债權(quan)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zhong)裁機構可以(yi)根據当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违約(yue)責任的(de)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yi)方不履行债務或者履(lv)行债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债務的性質不(bu)得強製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qi)负擔由第三人替代(dai)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fu)合約定的(de),應当按照(zhao)当事人的約定承擔违約責任(ren)。對违約責任没有約定或(huo)者約定不明(ming)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损害方(fang)根據(ju)標的的性質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qiu)對方承擔修理、重(zhong)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zhe)報酬等违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lv)行合同義務或者(zhe)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wu)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损(sun)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xing)合同義務或(huo)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损失的,损失賠偿额應当相当於(yu)因(yin)违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lv)行后可以获得的利(li)益;但是,不得超過违約一方订立合同時预见到或者應当预见到的因违約(yue)可能造成的损失(shi)。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shi)人可以約(yue)定一方违約時應当根據违約情况向對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約金,也可以約定因(yin)违約(yue)產生的损失賠偿额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违約金低於(yu)造成的(de)损失的,人民法院或(huo)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当事人的請求予以增(zeng)加;約定的违約金過(guo)分高於造成(cheng)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huo)者仲(zhong)裁機構可以根據当事人的請求予以適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chi)延履(lv)行約定违約金的,违約方支付(fu)违約(yue)金后,還應(ying)当履行债(zhai)務。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ren)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债權的擔保(bao)。定金合同自實际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数(shu)额由(you)当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额的百(bai)分之二十,超過部分(fen)不產生定金的效(xiao)力。實际交付的定金(jin)数额多於或者少於約(yue)定数额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務人(ren)履行债務的(de),定金應当抵作价款或(huo)者收(shou)回。給付定金(jin)的一方不履行债務或者履行债務不符合約定(ding),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无權請求返還(hai)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務或者履(lv)行债(zhai)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当雙(shuang)倍返還(hai)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約定违約金,又約定(ding)定金的,一方违約時,對方可以選(xuan)擇適用违(wei)約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約(yue)造成的(de)损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偿超過(guo)定金数额的损失(shi)。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務人按照約定履(lv)行债務,债權人无正当(dang)理由拒絕受(shou)领的,债(zhai)務人可以請求债權人(ren)賠偿增加的費用。

在债權(quan)人受领迟(chi)延期間,债務(wu)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dang)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xing)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xiang),部分或(huo)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li)不能履行合同(tong)的,應当(dang)及時(shi)通知對方,以减轻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损(sun)失,並應当在合理期(qi)限内提供證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ke)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約責(ze)任(ren)。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yi)方违約后,對方應当采取適(shi)当措施防止损失(shi)的擴大;没有(you)采取適当措施致(zhi)使损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损失請求賠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违約方负(fu)擔。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wei)反(fan)合同的,應当各自承(cheng)擔(dan)相應的責任。

当事人一方违約造成對方损失,對(dui)方(fang)對损失的发生有過错的,可以减少相應的损失賠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yuan)因造成违約的,應当依法向對方(fang)承擔(dan)违約責任。当(dang)事人(ren)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纠纷,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國际货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chu)口合同争議提起訴(su)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an)移(yi)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mai)受人支付价款的合(he)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買賣(mai)合同的(de)内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称、数量、質量、价款(kuan)、履行期限(xian)、履(lv)行地點和方式(shi)、包裝方式、檢(jian)驗標準和方法(fa)、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wen)字及其效力等(deng)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chu)賣人未取(qu)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chu)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违約責(ze)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製轉讓的標(biao)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賣人應当履行向買受人交(jiao)付標的物或者(zhe)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de)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chu)賣人應当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惯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dan)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賣具有知识產(chan)權的標的物的(de),除法(fa)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外,该標的(de)物的知识產權不屬(shu)於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chu)賣人應当(dang)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ren)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de)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ren)没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yi)十(shi)条、第五百一十一条(tiao)第四(si)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賣人應当按照約(yue)定的地點交付標(biao)的物。

当事人没(mei)有約定交付地點(dian)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当將標的(de)物交付給第一(yi)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yun)輸,出賣人和(he)買受人订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zai)某一地點的,出(chu)賣人應当在该地點交付(fu)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wu)在某一地點(dian)的,應当在出賣人订立(li)合同(tong)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標的物毁损(sun)、滅失(shi)的(de)風险,在標(biao)的物交付之前由(you)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ding)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ren)應当自违反約定時起承擔標(biao)的物毁损、滅失(shi)的(de)風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zai)途(tu)標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毁损、滅失的風险自(zi)合(he)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条 出(chu)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yun)人后,標的物毁损(sun)、滅失的風险由買受人承擔。

当事人没(mei)有約定交付地點(dian)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san)条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yao)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毁损(sun)、滅失的風险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条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ling)三条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biao)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违(wei)反約定没有收取的,標的物毁损(sun)、滅失的風险(xian)自违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条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wei)交付(fu)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资料的,不影響(xiang)標(biao)的物毁损、滅失風险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jue)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he)同的,標的物毁损(sun)、滅失的(de)風险由出賣人承(cheng)擔。

第六百一十一条 標的物毁损(sun)、滅失的風险由買受人承擔的,不(bu)影響因(yin)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qiu)其承擔违約責(ze)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賣(mai)人就交(jiao)付的標的物,负有保證第三人對该標的物不享有任何(he)權利(li)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買受人订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当知道第三人(ren)對買賣的標(biao)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dan)前条規定(ding)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条 買受(shou)人有確切(qie)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xiang)應(ying)的价款,但是出(chu)賣人提供適当擔保的除(chu)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賣人應当(dang)按照約定的質(zhi)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jiao)付的標的物應当符合该說明的質量(liang)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ren)對標的物的(de)質量要求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yong)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項(xiang)的規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chu)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bu)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ke)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de)規定請求承擔违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約定减轻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ci)承擔的責任(ren),因出賣人(ren)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ren)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无權主张减轻(qing)或者免除責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賣人應(ying)当按照約定的包(bao)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ming)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没有通用(yong)方式的(de),應当采取足(zu)以保護標的(de)物且有利於節約资源、保護生態(tai)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買受人收到標的(de)物時應当在約定的檢驗(yan)期限内檢驗。没有(you)約定檢驗期限的(de),應当及時檢驗(yan)。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約定檢(jian)驗(yan)期限的,買受人應(ying)当在檢驗期限内將標的物的数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qing)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数量或者質(zhi)量符合約(yue)定。

当事(shi)人没有約(yue)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ren)應当在发現或者應当发現標的物的数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de)合理期限内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内(nei)未(wei)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数量或者質(zhi)量符合約(yue)定;但是,對標的物(wu)有質(zhi)量保證期的,適用(yong)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该二年(nian)的規定(ding)。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fu)合約定的(de),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i)定的通知時間的限製。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dang)事人(ren)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zhi)和交易習惯,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该期限仅視為買受(shou)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异議的期限(xian)。

約定的檢驗(yan)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qi)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ying)当以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對檢驗期限(xian)未作(zuo)約定,買受(shou)人簽收的送货(huo)單、確認單等(deng)载明標的物数量、型號、規格的(de),推定買受人已經對(dui)数量和外觀瑕疵進(jin)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zheng)據足以推(tui)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mai)受人和第(di)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he)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an)照当(dang)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zai)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應予回收的(de),出賣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wu)予以回收的義務(wu)。

第六百二十六条 買(mai)受人應当按照約定(ding)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對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yi)十(shi)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項和(he)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買受人應(ying)当按照約定的地點支(zhi)付价款。對支付地點没(mei)有(you)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shou)人應当在出賣人的營(ying)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价款(kuan)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条件的(de),在交付標(biao)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de)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買受人應当按照約定的時間(jian)支付价款。對支付時間没有約定或(huo)者約定(ding)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ying)当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de)同時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賣(mai)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jue)接收(shou)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jiao)部分的,按照約定的价格(ge)支(zhi)付价款;買受(shou)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当及時通知(zhi)出(chu)賣人。

第六百三十条 標的(de)物在交付(fu)之前產生的孳息,归出賣人所有;交付(fu)之后產生的孳息,归買(mai)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ji)於(yu)从物。因標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約定被解(jie)除的(de),解除的(de)效(xiao)力不及於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標的物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yue)定(ding)的,買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chu)。但是,该物與他物分离使標的物的价(jia)值顯(xian)受损害的,買受人(ren)可以就数物解除合(he)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biao)的物(wu)的,出賣人(ren)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huo)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该批標的物(wu)不能實(shi)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该批標的物解除(chu)。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fu)不符合(he)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de)交付不能實現(xian)合同目的的,買(mai)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pi)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ru)果就其中一批標的(de)物解除,该批(pi)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xiang)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jie)除(chu)。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達到(dao)全部(bu)价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zai)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fu)到期价款的,出(chu)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quan)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yi)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该標的物的使用費(fei)。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樣(yang)品買賣的当事人應当封存樣品(pin),並可(ke)以對(dui)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de)物應当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wu)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ying)当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biao)準。

第六百三十七条 試用買賣的当事人可以約(yue)定標的物的試用期(qi)限。對試用期(qi)限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chu)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試用買(mai)賣的買(mai)受人在試用期内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届满,買受人(ren)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zuo)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zai)試用期内已經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對(dui)標的物實施出賣、出(chu)租、設立擔保(bao)物權等行為的,視為(wei)同意購(gou)買。

第六百三十九条 試用買賣的当事人對標(biao)的物使用(yong)費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无權請求買(mai)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標的物在試用期内毁损、滅失的(de)風险由出賣人承(cheng)擔。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kuan)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you)權屬於出(chu)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ji),不得對抗善意第(di)三(san)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shi)人約定(ding)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de)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ren)有下列情形之一(yi),造成出(chu)賣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出賣人有(you)權取回標(biao)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zhi)付(fu)价款,經催告后在合(he)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an)照約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將(jiang)標的(de)物出賣、出質或者(zhe)作出其他不当(dang)處分。

出賣人(ren)可(ke)以與買受人协商取回標的物;协商不成(cheng)的,可以參(can)照適用擔保(bao)物權的實現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賣人依據前条第一款的規定(ding)取回(hui)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li)回(hui)赎期限内,消除出(chu)賣人取回標的物的(de)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赎標的物。

買受(shou)人在回赎期限内没(mei)有回赎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he)理价格將標的物出(chu)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价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de),應当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標投標買賣的当事人的(de)權利和(he)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fa)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賣的当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ji)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fa)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對其他有(you)偿(chang)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没有規定的,參照適用(yong)買賣合同的有(you)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約定易货交(jiao)易,轉移標(biao)的(de)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適用(yong)買賣合同的有(you)關規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li)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yong)電合同是供電(dian)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衆供電的供(gong)電人(ren),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yao)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電(dian)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yong)電容量(liang)、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价、電費的(de)結算方式,供用電設(she)施的維護責任等(deng)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当(dang)事人(ren)約定;当事人(ren)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de),供電設施的產權分(fen)界處為履行地(di)點。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電人應(ying)当按照國家規定的(de)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gong)電,造成用電人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電人因供(gong)電設施計劃檢修(xiu)、臨時檢修(xiu)、依(yi)法限電或者用(yong)電人违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断供電(dian)時,應当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ren);未事先通知用(yong)電人中断供電(dian),造成用電人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zi)然災害等原因断電(dian),供(gong)電人應当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抢修;未及(ji)時抢修(xiu),造成用電人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電人應当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当事人的約定及時(shi)支付電費。用電(dian)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de),應当按照約定支付违(wei)約金。經催告用(yong)電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電費和违約(yue)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de)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ding)中止(zhi)供電的,應当事先通知用電(dian)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電人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当事人(ren)的約定(ding)安全、節(jie)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当(dang)事人的約定用(yong)電,造成供電人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gong)用(yong)氣、供(gong)用熱(re)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yong)電合同的有關規定(ding)。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an)无偿給予受贈人,受(shou)贈人表示接(jie)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贈(zeng)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qian)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de)具(ju)有救災、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義(yi)務性質的贈與合(he)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贈(zeng)與的財產(chan)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当辦理有(you)關手(shou)續。

第六百六十条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de)具(ju)有救災、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義(yi)務性質的贈與合(he)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chan)的,受贈(zeng)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当交付的贈與財(cai)產因贈與人故意(yi)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毁损、滅失的,贈與人應当承擔賠(pei)偿(chang)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de),受贈人應当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条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de),贈與(yu)人不承擔責任。附義(yi)務的贈與(yu),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de),贈與人(ren)在附義務的限(xian)度内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yi)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无瑕疵(ci),造成受贈人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贈(zeng)人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xiao)贈(zeng)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ren)或者贈與人(ren)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养義務而不履(lv)行(xing);

(三)不履(lv)行贈與合(he)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yu)人的撤銷權(quan),自知(zhi)道或者應当知道(dao)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贈人的违法行為致(zhi)使贈與人死亡或(huo)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ren)的繼承人或者(zhe)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ren)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quan),自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撤銷事由(you)之日起六個月内(nei)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銷(xiao)權人撤(che)銷贈與的,可以(yi)向(xiang)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条 贈與人(ren)的經濟状况顯著恶化,嚴重影響其生(sheng)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huo)的,可以不再履行贈(zeng)與義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kuan)人向(xiang)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kuan)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xing)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you)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yi)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数(shu)额、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条(tiao)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he)同,借款人應当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kuan)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状况的真(zhen)實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de)利息不得预先在(zai)本金中扣除。利息(xi)预先在本(ben)金中扣除的,應当按照實际借款数额返還借款並計(ji)算利息(xi)。

第六百七十一条 貸款人(ren)未(wei)按照約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kuan)人损(sun)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ri)期(qi)、数额收取借款的(de),應当按照約(yue)定的日期、数额(e)支付利息(xi)。

第六百七十二条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yi)檢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應当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cai)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资(zi)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kuan)用途使用借款的(de),貸款(kuan)人可以停止(zhi)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zhe)解(jie)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應当(dang)按照約定的期限(xian)支付利息。對支付利(li)息的期限没有約定(ding)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規(gui)定仍不能(neng)確定,借(jie)款期間不(bu)满一年的,應当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nian)以上(shang)的,應当在(zai)每届满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jian)不满一年的(de),應当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jie)款人應当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jie)款。對借款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kuan)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hai)。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ding)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当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you)關規定支付逾(yu)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kuan)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應当按(an)照實际借款的期間計算利(li)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kuan)期限(xian)届满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qi)。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ren)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li)放貸,借款(kuan)的利率不得违反國家(jia)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dui)支付利息没有約定的,視為没有利(li)息。

借款合同對支(zhi)付利息約定不明(ming)確,当事人不(bu)能達成补充协議的(de),按照当(dang)地或(huo)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jiao)易習惯、市場利(li)率(lv)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de),視為没有利(li)息。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證(zheng)合同是為保障债(zhai)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债權人約定,当债務人不履(lv)行到期债(zhai)務或者发生当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ren)履行债務或者(zhe)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證合同是主债(zhai)權债務合同(tong)的从合同。主(zhu)债權债務合同无效的,保證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无效(xiao)后,债務人(ren)、保證人、债(zhai)權人有過错的,應当根據其過(guo)错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shi)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yong)外國政府或(huo)者國际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wei)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證(zheng)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债權(quan)的種類、数(shu)额,债務人履行债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围和期間等条款(kuan)。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證合(he)同可以是單独订立的书面合(he)同,也可以是主债權债務合同中的保證(zheng)条款(kuan)。

第三人單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權人作出保證,债權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議的(de),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ban)保證和(he)连带責任保證。

当事人在保證合(he)同中對保證方式没有(you)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bao)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债務(wu)人不能履行债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yi)般保證。

一般保(bao)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經審判或者(zhe)仲裁,並就债(zhai)務人財產依法強(qiang)製執行仍不能履行债務前,有權拒(ju)絕向债(zhai)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除外:

(一)债(zhai)務人下落不明,且(qie)无財產可供執行(xing);

(二)人民法院(yuan)已經受理债務人破產案件(jian);

(三)债權人有證據證明债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quan)部(bu)债務或者喪失履行债務能力;

(四)保證人书面表示放弃本(ben)款規定的權利(li)。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證合(he)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债務人對债務(wu)承擔连带責任的,為连带責任保證。

连带責任保證的债務(wu)人不(bu)履行到期债務或者发生当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债權人可以請求债務人履行债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围(wei)内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證人可以要(yao)求(qiu)债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證人與债權人可以协商(shang)订立最高额保(bao)證的合同,約定在(zai)最高债權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間连續发生的债權提供(gong)保證。

最高(gao)额保證除(chu)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shi)用本法第二编(bian)最高额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證的(de)範围包括主债權及其利息、违約金(jin)、损害賠偿金(jin)和實現债權(quan)的費用。当事人另(ling)有約定的(de),按照(zhao)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證期(qi)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jian),不发(fa)生中止、中(zhong)断和延长。

债權人與保證(zheng)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jian),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债務履行期限(xian)或者與主(zhu)债務履行期限同時届满的,視為(wei)没有約定;没有約定(ding)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债務履(lv)行期(qi)限届满之日起六個月。

债權人與债務人對主债(zhai)務履行期限没有(you)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债權人請求债(zhai)務人履行债務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計(ji)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yi)般保證的债權人未在保證(zheng)期間對债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连带責任保證的债權(quan)人未在(zai)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證(zheng)的债權人在保證期間届满前對债務人提起(qi)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从保證人拒(ju)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kai)始計算(suan)保證债務的訴訟時效。

连带責(ze)任保證的债權人在保證期(qi)間届满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从债權人請求保證人(ren)承擔保(bao)證責任之日起,開(kai)始計算(suan)保證债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權人和债(zhai)務人未經(jing)保證人书面同意,协商變更主债權债務合(he)同内容,减轻债務(wu)的,保證人(ren)仍對變更后(hou)的债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债(zhai)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bu)承擔保證責(ze)任。

债權(quan)人和债務人變(bian)更主债權债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书(shu)面同意的,保證期間(jian)不受影響(xiang)。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zhai)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债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该轉讓對保(bao)證人不发生效力。

保證人與债權人(ren)約定禁止债權轉讓,债(zhai)權人未經保證人书面同意(yi)轉讓债權的,保證(zheng)人對受讓人不(bu)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權人未經保證人书(shu)面同意,允許债務人轉移全部或(huo)者部分债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债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债(zhai)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di)三人加入债務的,保證人的保證(zheng)責任不(bu)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bao)證的保證人在主债務履(lv)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權(quan)人提供债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况,债權人(ren)放弃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该財產不(bu)能被執行的,保證(zheng)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价(jia)值範围内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当按照保(bao)證合同約(yue)定的保證份额,承擔保證責任;没有約定保證份额的,债權(quan)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围内承擔保(bao)證責任。

第七百条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n)后(hou),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有權在(zai)其承擔保證責任(ren)的範围内向债務人追偿,享有债權人對债務(wu)人的(de)權利,但是不得(de)损害债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證人可以主(zhu)张债務人對债權人的抗辯(bian)。债務人放弃抗辯(bian)的(de),保證人仍(reng)有權向(xiang)债權人主张抗辯。

第七百零二条 债務人對债權人享(xiang)有(you)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xiang)應範围内拒絕承擔(dan)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lin)合同是出(chu)租人將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cheng)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lin)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lin)物維修(xiu)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de)超過二十年。超過(guo)二十年(nian)的,超過部分无效(xiao)。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ke)以續订租赁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赁期限自續订(ding)之日起不得超過二(er)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fa)律(lv)、行政法規規定辦理(li)租赁合同登記(ji)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xian)六個(ge)月以上的,應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shi)人未采用书面(mian)形式,无法確定租赁期限的,視為不定(ding)期租(zu)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應当(dang)按照約定將租赁物交付承租人(ren),並在(zai)租赁(lin)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zu)人應当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赁(lin)物。對租赁(lin)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当根據租赁物的(de)性質(zhi)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de)方法或者根(gen)據租赁物的性質使用租赁物,致使(shi)租赁(lin)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擔賠偿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wei)根據租赁(lin)物的性質使用租赁物,致(zhi)使租赁物受到损(sun)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偿损(sun)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chu)租人應当履行租赁物的維修義務,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zu)赁物需要維修(xiu)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出租(zu)人未履行維(wei)修義務的,承(cheng)租人可以自(zi)行維修,維修費用由(you)出租(zu)人负擔。因維修租赁物影響承租人(ren)使用(yong)的,應(ying)当相應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zu)期。

因承租人的過错(cuo)致使租赁物需要維修的(de),出租(zu)人不(bu)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應当妥(tuo)善保管租赁物,因(yin)保管不善造成租(zu)赁物毁损、滅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zu)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赁(lin)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赁物進行改善或者(zhe)增設他(ta)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复原状(zhuang)或者賠偿损(sun)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zu)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zu)赁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zu)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de)租赁合同繼續有效;第(di)三人造成租赁(lin)物损失的,承租人應当賠偿损失(shi)。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yi)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經出(chu)租人同意(yi)將租赁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zu)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赁期(qi)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lv)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ling)有約定(ding)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当知(zhi)道(dao)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内未提(ti)出异(yi)議的,視為出租人同(tong)意(yi)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cheng)租人拖欠租(zu)金的,次承租人(ren)可以代承租(zu)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約金,但是(shi)轉租合(he)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cheng)租人代(dai)為支付的租金和违約金,可以充抵次(ci)承租人應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jin);超出其應付的租(zu)金数(shu)额的,可以(yi)向(xiang)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xian)内因(yin)占有、使用租赁物获(huo)得的收(shou)益,归承租人所有,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應(ying)当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fu)租金。對支(zhi)付(fu)租金的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規(gui)定仍不能(neng)確定,租赁期限(xian)不满一年的,應当在租赁期限届(jie)满時支付(fu);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應当在(zai)每届满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xian)不满(man)一年的,應当在租赁期限届(jie)满時支付(fu)。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huo)者迟延支付(fu)租金的,出租人可以(yi)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nei)支付;承租人(ren)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zhu)张權利(li),致使承(cheng)租人不能對租赁物使用、收(shou)益(yi)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减少租金或者(zhe)不支付租金。

第三(san)人主(zhu)张權利的,承租人應当及時通知出租人(ren)。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fei)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yong)的,承租人(ren)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ji)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權屬有争議;

(三)租赁物(wu)具有(you)违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条件(jian)的強製性規(gui)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an)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you)權變動的,不影響(xiang)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zu)人出賣租赁房屋的,應当在(zai)出賣之前的(de)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xiang)有(you)以同等条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mai)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wu)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tong)知義務(wu)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確(que)表示購(gou)買的,視為承租人放(fang)弃優先購買(mai)權。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pai)賣人拍賣租赁房屋的(de),應当在拍賣五(wu)日前通知承(cheng)租人。承(cheng)租人未(wei)參加拍賣的,視為放(fang)弃優先購買(mai)權。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ren)未(wei)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zu)人承擔賠偿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订立(li)的房屋買(mai)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yin)不可归責(ze)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bu)分或者全部(bu)毁损、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减少租金或者(zhe)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huo)者全部毁损、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ren)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對租赁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ding)期租(zu)赁;当事人(ren)可以随時解除合同(tong),但是(shi)應当在合理期限之前(qian)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quan)或(huo)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時明(ming)知该租赁物質量不合格,承租(zu)人仍然可以随(sui)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ren)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與其(qi)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he)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cheng)租人應当返還租赁物。返還的租赁物應当符合(he)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赁物的性質使用后(hou)的状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議(yi)的,原(yuan)租赁(lin)合同繼續有效,但(dan)是租赁期限為(wei)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jian)優(you)先承租的權利。

第十五章 融资(zi)租赁合(he)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chu)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chu)賣人、租赁物的選(xuan)擇,向出賣人購買(mai)租赁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cheng)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rong)一般包括租赁(lin)物的名称、数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構成及(ji)其支付期(qi)限和方式、幣種,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屬等条款(kuan)。

融资租赁合同應当采用书面(mian)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構租赁物方式(shi)订立(li)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赁物的經營使用應当(dang)取得行政許(xu)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xing)政許可不影響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li)。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dui)出賣人、租赁物的選擇(ze)订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当按照約(yue)定向承租人交付(fu)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yu)受领(ling)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賣人(ren)违反向承租(zu)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领出(chu)賣人向其(qi)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bu)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yue)定交(jiao)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hou)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jiao)付。

承租(zu)人拒絕受领標的(de)物的,應当及(ji)時通知出租人(ren)。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ren)、出賣人、承租人可(ke)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xing)買賣合同義務(wu)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de)權利(li)。承租人行使(shi)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当协助(zhu)。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cheng)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li),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de)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ren)的技能確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gan)预選擇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qiu)减免相應租金(jin)。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zhi)使承租人對出賣(mai)人行使索賠權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xiang)應(ying)的責任:

(一)明知租(zu)赁物(wu)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wei)及時(shi)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dai)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mai)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ren)损失的,承租人(ren)有權請(qing)求出租人承擔賠偿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dui)出賣人、租赁物的選擇(ze)订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yi),出租(zu)人不得變(bian)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ren)對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ji),不得對抗善意第(di)三(san)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lin)合同的(de)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應当根據購買租(zu)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quan)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確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shi)用目(mu)的的,出(chu)租人不承擔責任(ren)。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de)技能確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yu)選擇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應当保證承租(zu)人對租赁物的占有和使(shi)用。

出租人(ren)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承租人(ren)有權請求(qiu)其賠偿损失:

(一)无正当(dang)理由收回(hui)租赁物;

(二)无(wu)正当理由(you)妨碍、干扰(rao)承租人對租赁物的占有(you)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赁物(wu)主张權利;

(四)不当影響承租(zu)人對租赁物(wu)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lin)物期間,租赁物(wu)造成第(di)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財產损失的,出(chu)租人不承擔責任(ren)。

第七百五十条 承(cheng)租人應当妥善保管(guan)、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應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間的維(wei)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lin)物期間,租赁(lin)物毁损(sun)、滅失的,出租人有權(quan)請求承租(zu)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de)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應当(dang)按照約定支付租(zu)金。承租人經催告(gao)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de),出租人(ren)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jin);也(ye)可以解除(chu)合同,收回租赁(lin)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jiang)租赁物轉讓(rang)、抵押(ya)、質押、投资入股(gu)或者以(yi)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chu)融资租赁合(he)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ke)以解除(chu)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chu)賣人订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que)認(ren)无效或者被撤銷,且(qie)未能重(zhong)新订立買賣合同;

(二)租赁(lin)物因(yin)不可归責於当事人的原因毁损、滅失,且(qie)不能修复(fu)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chu)賣人的(de)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買賣合(he)同解(jie)除、被確認无效或者被(bei)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ren)選擇的,出租人有權(quan)請求承租(zu)人賠偿相應损失;但是,因(yin)出租人原因(yin)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无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wai)。

出租人的损失已經在買賣合(he)同解(jie)除、被確(que)認无效或者被撤銷時获得賠(pei)偿的,承租人不再承(cheng)擔(dan)相應的賠偿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lin)合同因(yin)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滅失等不可归責於当事(shi)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zu)人可以(yi)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給予补偿。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yue)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de)归屬;對租赁物的(de)归屬没有約定或者(zhe)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赁物(wu)的所有權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約定租赁期限届满(man)租赁(lin)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da)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sheng)余租金(jin),出租人因此解除(chu)合同收回租赁物(wu),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de)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de),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hai)。

当事人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gui)出租人所(suo)有,因租(zu)赁物(wu)毁损、滅失或者附合、混合(he)於(yu)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chu)租人有權請求承(cheng)租人給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xiang)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de),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毕后租(zu)赁物的所有權归承租(zu)人。

第七百六十条 融(rong)资租赁合同无效(xiao),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gui)屬(shu)有約定的,按照(zhao)其約定;没有約定(ding)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赁物應(ying)当返(fan)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yuan)因致使(shi)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zhe)返還后會(hui)顯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wu)的所有權归(gui)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li)补(bu)偿。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應(ying)收賬款债(zhai)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gong)资金融(rong)通、應收(shou)賬款管理或(huo)者催收、應收賬款债務(wu)人付款擔保等(deng)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bao)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围、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tong)情(qing)况、應(ying)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fu)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deng)条款。

保理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應收賬款债權人(ren)與债務人虚構應(ying)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债務(wu)人不(bu)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xu)構的除外(wai)。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债(zhai)務人发出應收賬款轉讓(rang)通知的,應当表明(ming)保理人身份(fen)並附有必要凭證。

第七百六十五条 應收賬款债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zhuan)讓通知后(hou),應收賬款债權人與债務人无正当(dang)理由协商變更或者(zhe)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chan)生不利影響的(de),對(dui)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zhang)款债權(quan)人主张返還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债權,也可以向應收(shou)賬款债務人主张應收賬款债權(quan)。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债務人(ren)主张應收賬款债權,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yu)部分應当返還給應收賬款债(zhai)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約定无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当(dang)向應收賬款(kuan)债務人主张應收賬款债權,保理人取得超(chao)過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fen),无需向應(ying)收賬(zhang)款债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条 應收賬款债權人就同一應收(shou)賬款订立多個(ge)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张權(quan)利的,已經登記的先於未(wei)登記的取得(de)應收賬款;均已經登(deng)記的,按(an)照登記時(shi)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ji)的,由最先到達(da)應收賬款债務人的(de)轉讓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ye)未通知的,按照保(bao)理融资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qu)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zhang)没有規定的,適用(yong)本编第六章债權轉讓的有(you)關規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zuo)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jiao)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zhi)付(fu)報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fu)製(zhi)、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tong)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標(biao)的、数量、質量、報酬,承(cheng)揽方式,材(cai)料的提供,履行期限(xian),驗收標準和方(fang)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應当以自己的設備(bei)、技術和劳力,完成主要(yao)工作(zuo),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揽人(ren)將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wan)成的,應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de)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責;未經定作人同(tong)意的(de),定(ding)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lan)人可以將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jiao)由第三人完成。承揽(lan)人將其承揽(lan)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de)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責。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ren)提供材(cai)料的,應(ying)当按照約定選用材(cai)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ti)供材料的,應当(dang)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對定(ding)作人提供的材料應当及時(shi)檢驗,发現(xian)不符合約定時,應当及時通知(zhi)定作人更换、补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huan)定作(zuo)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lan)人发現定作人(ren)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当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dai)於(yu)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tu)變更承揽工作的要(yao)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xie)助的(de),定(ding)作人有协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协(xie)助義務致使承揽工作不能(neng)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he)理期限内履行義(yi)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zuo)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lan)人(ren)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間,應当接受定作(zuo)人必要的监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yin)监督檢驗妨碍承揽人(ren)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應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shu)资料和有(you)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当驗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zuo)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qing)求承揽人承擔修(xiu)理、重(zhong)作、减(jian)少報酬(chou)、賠偿损失等违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應当按照(zhao)約定的(de)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de)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約(yue)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ding)作人應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guo)時支付;工作成果部(bu)分交(jiao)付的,定作人應当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報酬或者材(cai)料(liao)費等价款的,承揽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liu)置權或者有權(quan)拒絕交付,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應当妥善(shan)保管(guan)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sun)、滅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應(ying)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qiu)保守秘密,未經定作(zuo)人許可,不得留存复製品或者技術资料(liao)。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對定作人承擔连带責任,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ding)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時解(jie)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設(she)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cheng)建設,发包(bao)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jian)設工(gong)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ji)、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設工程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設(she)工程的招標投標(biao)活動,應(ying)当依照有關法律的(de)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jin)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與(yu)总承包(bao)人订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ke)以分別與勘察人、設(she)計人、施(shi)工人(ren)订立勘察、設計(ji)、施工承包(bao)合同。发包(bao)人不得將應当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bao)給数個承包人。

总承包人(ren)或者勘察、設計(ji)、施工承包人經发包人(ren)同意(yi),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you)第(di)三人完成。第(di)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cheng)果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ji)、施工(gong)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擔连带責(ze)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bao)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zhuan)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资質条(tiao)件的單位(wei)。禁止分包單(dan)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zai)分包。建設工程(cheng)主體結構(gou)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國家(jia)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当(dang)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tou)资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設工程施工(gong)合同无(wu)效,但是建設(she)工程(cheng)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价款的約定折价补(bu)偿承包(bao)人。

建設工程施工(gong)合同无(wu)效,且建設(she)工程經驗收不(bu)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chu)理:

(一)修复后的建設工程經驗(yan)收合格的(de),发包人可以請求承包(bao)人承擔修复費用;

(二)修复(fu)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he)格的,承包人无權請求參照合(he)同關於工程价款的約定折(zhe)价补偿。

发包人對因建設工(gong)程不合格造成的损(sun)失有過错的,應当承擔相應的(de)責任(ren)。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設計合同的内容一般包(bao)括提交有關(guan)基礎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jian)等条款(kuan)。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tong)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範(fan)围、建設(she)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kai)工和竣工時間、工程(cheng)質量(liang)、工程造价、技術(shu)资(zi)料交付時間、材(cai)料(liao)和設備供應責任、拨款和(he)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围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协作等(deng)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設(she)工程(cheng)實行监理的,发包人(ren)應当與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li)合同。发包人(ren)與监理人的權利(li)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当依(yi)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ta)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zai)不妨碍承包人正(zheng)常作業的情况下,可以随(sui)時對作業(ye)進度、質量進行檢查(cha)。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yi)前,承包人應当通知发(fa)包人(ren)檢查。发包人(ren)没有及(ji)時檢查的,承包人可(ke)以順延工(gong)程日期,並有權請(qing)求賠偿(chang)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設工程竣工后,发(fa)包人應当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书、國家颁发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发包人應当按(an)照約定支(zhi)付价款,並接收该建設工程。

建設(she)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fu)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qi)限提交勘察(cha)、設計文件(jian)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当繼續完(wan)善勘(kan)察、設計(ji),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she)工程質量不符合(he)約定的,发包人有(you)權請求(qiu)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cheng)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当(dang)承擔违約(yue)責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gong)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shen)损害和財產损失的,承包人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shi)間和要求(qiu)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资金、技(ji)術资料的,承包人可(ke)以順延工(gong)程日期,並有權請(qing)求賠偿(chang)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yin)致使工程中途(tu)停建、缓建的,发包(bao)人應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shi),賠(pei)偿承包人因此造(zao)成的停工、窝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jian)积壓等(deng)损失和實际費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资料不準確,或者未按(an)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cha)、設計工作条件而造成(cheng)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发包人(ren)應当按照勘察(cha)人、設(she)計人(ren)實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將(jiang)建設工程轉(zhuan)包、违(wei)法分包的,发包人可(ke)以解除合同(tong)。

发包(bao)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jian)筑構(gou)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协助義務,致使承(cheng)包人无法(fa)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應義(yi)務(wu)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tong)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she)工程質量合格(ge)的,发包人(ren)應当按照(zhao)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价款;已經完成的建設(she)工程質量(liang)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di)七百九十三条的規定(ding)處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wei)按照約定支付价(jia)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bao)人在合理期(qi)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yu)期(qi)不支付的,除(chu)根據建設工程的(de)性質不宜折价、拍賣外(wai),承包人(ren)可以與发包人协(xie)議將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该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gong)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jia)或者拍賣的价款優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zhang)没有規定的,適用承揽(lan)合同的有(you)關規定。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百零九条 運輸合(he)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货物从起運地(di)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tuo)運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shu)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cong)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ke)、托運人(ren)通常、合理的(de)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運人應当在約定期(qi)限或(huo)者合理期限内將旅客、货物(wu)安全運輸到約定(ding)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運人應当按照約定的或(huo)者通(tong)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货(huo)物運輸到約定地(di)點。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運人或者(zhe)收货人應当支付票款(kuan)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chang)路線運輸增加票款(kuan)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货人可(ke)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yong)。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運合同(tong)自承運人向旅客出(chu)具客票時成立,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應当按(an)照有效客票記载的時間、班次和座位(wei)號乘(cheng)坐。旅客无(wu)票乘坐(zuo)、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chi)不符合减价条件的優惠客票乘坐(zuo)的,應当补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ding)加收票款;旅客不(bu)支付票款(kuan)的,承運人可(ke)以拒絕運(yun)輸。

實名製客運(yun)合(he)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ren)挂失补辦(ban),承運(yun)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lv)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载的時間乘坐(zuo)的,應当在約定的期限内辦理退票(piao)或者變更手(shou)續;逾期辦理的,承運(yun)人可以(yi)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yun)輸義(yi)務。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sui)身攜带行李應当(dang)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guo)限量或者(zhe)违反品類要求攜带行李的,應当辦理托運(yun)手(shou)續。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lv)客不得随(sui)身攜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fu)蚀性、有放射性(xing)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jin)物品。

旅客违反(fan)前(qian)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险物品或者(zhe)违禁物品(pin)卸下、銷毁或(huo)者送(song)交有關部門。旅客坚(jian)持攜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zhe)违禁物品的,承運人應当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運人(ren)應当嚴格(ge)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lv)客安全運輸應当注意的事項(xiang)。旅(lv)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yun)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当积極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運人(ren)應当按照(zhao)有效客票記载的時間、班(ban)次和座位(wei)號運輸旅客。承運人迟延(yan)運輸或者有(you)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当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cuo)施(shi),並根據旅客的(de)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ci)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shi)的(de),承運人應当承擔賠偿責(ze)任(ren),但是不可(ke)归責於承運人的(de)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zhun)的,應当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huo)者减(jian)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de),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運人在運輸(shu)過程中,應当盡力救(jiu)助患(huan)有急病、分娩(mian)、遇(yu)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運人應当對運輸過程(cheng)中旅客的伤(shang)亡承擔賠偿責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jian)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伤亡(wang)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wai)。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gui)定(ding)免票、持優(yo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ren)許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運輸過程中(zhong)旅客随身攜带物(wu)品毁损、滅失,承運人有(you)過错(cuo)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毁(hui)损、滅失的,適用货物運輸的有關規定(ding)。

第三節 货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運(yun)人辦理货物運輸,應当向承運人準確表明(ming)收货人的姓名(ming)、名称(cheng)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ren),货物的(de)名称(cheng)、性質、重量、数量,收货地(di)點等有關货物運輸的必(bi)要情况。

因(yin)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運人损失的,托運人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wu)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当將辦理完(wan)有關手續的文(wen)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運人應(ying)当按照約定的方式(shi)包裝货物。對包裝方式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liu)百一十九条的規定。

托運(yun)人(ren)违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ke)以拒絕運(yun)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運人托運易(yi)燃、易爆、有毒、有腐(fu)蚀性、有(you)放(fang)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應当按照國家有關危险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wei)险物品(pin)妥善包裝,做出危险物品標志和標簽,並將有關(guan)危险物品的名称(cheng)、性(xing)質和(he)防範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yun)人(ren)违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ke)以拒絕運(yun)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损(sun)失的发生(sheng),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tuo)運人负擔。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運人將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qian),托運人可以要求(qiu)承(cheng)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货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jiang)货物(wu)交給其他收货人,但是應(ying)当賠偿承運人因此受到的(de)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shou)货人的(de),應当(dang)及時(shi)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應当及時提货(huo)。收货人逾期提货的,應当向承運人(ren)支付保管(guan)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時應(ying)当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yan)货物。對檢(jian)驗货物的期限没有約定(ding)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当在合理期(qi)限内檢驗货物。收货人在約定的期限(xian)或者合(he)理期限内對货物的数量、毁(hui)损等未提出异議(yi)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载交付(fu)的初步(bu)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運人(ren)對運輸過程(cheng)中货物的毁损、滅失承擔(dan)賠偿(chang)責任。但是,承運(yun)人證明货物的毁损、滅(mie)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huo)者合理损耗以及托運人、收货人的過错造(zao)成的,不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滅失(shi)的(de)賠偿额,当事人有約定的,按照(zhao)其約定;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当交付時(shi)货物到達地的市場(chang)价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dui)賠偿额的計算方法和賠偿限(xian)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兩個以上承運人(ren)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de),與托運人订立(li)合同(tong)的承運人應当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损失发生在某一運(yun)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订立合同(tong)的承運人和(he)该區段的承運人承擔连带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運(yun)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shou)取(qu)運費的,承(cheng)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de),托運人(ren)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tuo)運人或者(zhe)收货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zhe)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xiang)應的運輸货物享有留置權,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huo)人不明(ming)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絕受领货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yi)提存货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聯運經營人负(fu)責履行或者組織(zhi)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xiang)有(you)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聯運經營(ying)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yun)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该(gai)約定不影響多式聯(lian)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货物時,應当(dang)簽发多式聯運單據(ju)。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shi)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dan)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運人托運货物時(shi)的過错造成多式(shi)聯運經營人损失的,即使(shi)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ju),托運人仍然應当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滅失发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yi)運輸(shu)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de)賠偿責任和(he)責任限额,適用調整该區段運輸方(fang)式(shi)的有關法律規定;货物(wu)毁损、滅失发生的運輸區段(duan)不能確(que)定的,依照本章規(gui)定(ding)承擔賠偿責任。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術合同是当事人就技術開发、轉(zhuan)讓、許(xu)可(ke)、咨詢或者服務订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de)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ji)術合同(tong),應当有(you)利於知(zhi)识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jin)科學技(ji)術成果的研发、轉化、應(ying)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術(shu)合同的内容一般包(bao)括項目的名称,標的的内容、範围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ji)術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归屬和收益的(de)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fa),名詞和術语的解(jie)释等条款。

與(yu)履行合(he)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资料、可(ke)行性(xing)论證和技術評价報告、項目任務书和計劃书、技術標準(zhun)、技術規(gui)範(fan)、原(yuan)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ji)其他(ta)技術文檔,按照当事人的約定可以作(zuo)為(wei)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ying)当注明发明(ming)创造的名称、專利申請(qing)人和專利(li)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zhuan)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ji)術合同(tong)价款、報酬或者使用費(fei)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約定(ding),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zhe)一(yi)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jia)预付入門費的方(fang)式。

約定(ding)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价格、實施(shi)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hou)新增的產值、利润或者產品銷售额的(de)一定比(bi)例提成,也可以按照(zhao)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suan)。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qu)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di)减比(bi)例。

約定(ding)提成支付的,当(dang)事人可以(yi)約定查阅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zhuan)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该項職務技術成果(guo)订立技術合(he)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zhi)订立技術合同轉讓(rang)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優先受讓的權(quan)利(li)。

職務技(ji)術成果(guo)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zhe)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条(tiao)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職務技術成(cheng)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wan)成技術成果(guo)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de)個人可以就该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订立技術(shu)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zai)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wan)成者的權利和取得荣誉證书、奖勵的權(quan)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術或者侵(qin)害他(ta)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无效。

第二節 技術開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術(shu)開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間就新技術(shu)、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发(fa)所订立的(de)合同。

技術開(kai)发合同包括(kuo)委托開发合同和合作開发合同。

技(ji)術開发(fa)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订立的合(he)同,參照適用技術開发(fa)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開发合同的委托(tuo)人應当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发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shu)资料,提出研究開发要求,完成协作(zuo)事項,接受(shou)研究開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開发合同的研究開(kai)发人應当按(an)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发計劃,合理使用研(yan)究開发經費,按(an)期完成研究開发(fa)工作,交付研究開发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资料和必要的技(ji)術指导(dao),帮助(zhu)委托人掌握研究開(kai)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wei)托開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約定造成研究(jiu)開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de),應当承擔违約責任(ren)。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開发合(he)同的当事人應当按照約(yue)定進行投资,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资,分工參與研(yan)究開发工作,协(xie)作配合研究(jiu)開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開发合(he)同的当事人违反約定(ding)造成研究開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de),應当承擔违約責任(ren)。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為技術開发合同(tong)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ta)人公開,致使技術開发合(he)同的履行没有意義的,当事人可以解除(chu)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ji)術開发合同履行過程(cheng)中,因出現(xian)无法克服的技術困难(nan),致使研究開发失败或者部(bu)分失(shi)败的,该風险(xian)由当事人約定;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feng)险由当(dang)事人合理分擔。

当事人一方发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shi)研究開发失败或者(zhe)部分失败的情形時,應当及時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当措(cuo)施(shi)减少损失;没有及時通知並(bing)采取適当措施,致使(shi)损失擴大的,應当就擴大的损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開发完成的发(fa)明创造,除法(fa)律(lv)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qing)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jiu)開发人。研究開发人取(qu)得專利權的,委托(tuo)人可以(yi)依法實施该專利。

研究開发人轉讓專(zhuan)利申請權(quan)的,委托(tuo)人享有以同等(deng)条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he)作開(kai)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請專利的權(quan)利屬於合作開发的当事人(ren)共有;当事(shi)人一(yi)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qi)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優先(xian)受讓的權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发的(de)当事人一方聲明放弃(qi)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当事人另有約(yue)定外(wai),可以由另一方單独申請(qing)或者由其他各方共(gong)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弃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ke)以免費實施该專(zhuan)利。

合作開发的当事人(ren)一方不同意申請專(zhuan)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shen)請(qing)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開发(fa)或者合作開发完成的技術(shu)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当事人約(yue)定(ding);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没有(you)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li)權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quan)利。但是,委托開(kai)发的(de)研究開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发成果之前,將研究開发成(cheng)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he)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yong)有技術的(de)權利人,將(jiang)現有(you)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li)讓與他人所订立的(de)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jiang)現有(you)特定的專利、技術(shu)秘密的相關權(quan)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订立的(de)合同。

技(ji)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tong)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bu)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術轉讓合(he)同包(bao)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rang)、技術秘密轉(zhuan)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ke)、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zhuan)讓合(he)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術轉讓(rang)合同(tong)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围,但是不得限製(zhi)技術竞争和技術发(fa)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tong)仅在该(gai)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内有效。專利權(quan)有效期限届满或者(zhe)專利權被宣告无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该專利與他人订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xu)可人(ren)應当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li)有關的(de)技術资料,提供必要的技術(shu)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專利實施許可(ke)合同的被(bei)許可人應当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shi)施该專利(li),並按照約定支付(fu)使用(yong)費。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ke)人應当按(an)照約定提供技術资料,進行技術(shu)指导,保證技(ji)術的實(shi)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yi)務(wu)。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製許可人申請專(zhuan)利,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xu)可人(ren)應当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fei)、使用費,承擔保密義(yi)務(wu)。

第八百七十条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当(dang)保證自己是所提(ti)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无误、有效,能够達到約(yue)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tong)的被許可人應当按照約定的範围和期(qi)限,對(dui)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de)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bu)分,承擔保密義(yi)務(wu)。

第八百七十二条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ding)許可(ke)技術的,應当返還部分或(huo)者全部使用費,並應(ying)当承擔违(wei)約責任;實(shi)施(shi)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围的,违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该(gai)項專(zhuan)利或者使用该項技術秘密的,應当停(ting)止违約行為(wei),承擔(dan)违約責任;违反(fan)約定的保密(mi)義務的,應当承擔违約責任(ren)。

讓與人承擔违約(yue)責任,參照適用前(qian)款規定(ding)。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許可人未按(an)照約定支(zhi)付使用費的,應当补交使用費(fei)並按照(zhao)約定支付违約金;不补交(jiao)使用費或者支付违約(yue)金的,應当停止(zhi)實施專利(li)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资料,承擔(dan)违約責任;實(shi)施(shi)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围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该專利或者使用该技術秘(mi)密(mi)的,應当停(ting)止违約行為(wei),承擔(dan)违約責任;违反(fan)約定的保密(mi)義務的,應当承擔违約責任(ren)。

受讓人承擔违約責任,參照適用前(qian)款規定(ding)。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shi)專(zhuan)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fa)權(quan)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cheng)擔責(ze)任,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shi)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zhong)約定實施專利、使用(yong)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fa);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fang)后(hou)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无(wu)權分享(xiang)。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電路(lu)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软件著作權等其(qi)他知识產權的轉(zhuan)讓和許可,參照適(shi)用本節的有關規定(ding)。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tong)或者專利(li)、專(zhuan)利申請合(he)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shu)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tong)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術咨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yi)技術知识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ke)行性论證、技術(shu)预測、專題技術調(diao)查、分析評价(jia)報告等所订立(li)的合同。

技術(shu)服務合同是当事人一方(fang)以技術知识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kuo)承揽合同和建設工程(cheng)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当按照(zhao)約定阐明咨詢的問題(ti),提供(gong)技術背景材(cai)料及有關技術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gong)作(zuo)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当按照約定的期限完(wan)成咨詢(xun)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gao)應当達到約(yue)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yue)定提供(gong)必要的资料,影響工作(zuo)進度和(he)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gong)作成(cheng)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当(dang)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bao)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de),應当承擔减收(shou)或者(zhe)免收報酬等违約責任。

技術咨(zi)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ding)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见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擔,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ying)当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ying)当按照(zhao)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jie)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zhi)量,並傳授解(jie)決技術問(wen)題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術(shu)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he)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zuo)進度和(he)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gong)作成(cheng)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当(dang)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de)受托(tuo)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当承擔免收報酬(chou)等违約責(ze)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術咨(zi)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xing)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资料和工(gong)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托(tuo)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ji)術成果(guo),屬於委托人。当事人另(ling)有約定的(de),按照(zhao)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術咨詢合同(tong)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负擔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负擔。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jie)合同、技術(shu)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guan)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de)保管物,並返還(hai)该物的合同。

寄(ji)存人到保管人處(chu)从事購物、就餐、住宿等(deng)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chang)所(suo)的,視為保管,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應当按照約定向(xiang)保管人支付保管費(fei)。

当事人(ren)對保管費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ming)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无偿保(bao)管(guan)。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he)同自(zi)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cun)人向保管人交付(fu)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当出具保管凭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應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約定保管(guan)場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為維(wei)護(hu)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guan)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cuo)施(shi)的,寄存人應(ying)当將有關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wu)受损失的,保管人不(bu)承擔賠偿責(ze)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chu)保管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wai),寄存人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ren)保管,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ren)违反前款規(gui)定,將(jiang)保管(guan)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應当(dang)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huo)者許可(ke)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san)人(ren)對保管物主张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xing)措施外,保管人應当履行向寄存(cun)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dui)保管人提起訴訟(song)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ying)当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bao)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shan)造成保管物毁损、滅失的,保(bao)管人應当承擔(dan)賠偿責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證明自己没有(you)故(gu)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偿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ren)寄存货幣、有价證券或(huo)者其他貴(gui)重物品的,應当向保(bao)管人聲(sheng)明,由(you)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ji)存人未聲明的,该物(wu)品毁损、滅失后(hou),保管(guan)人(ren)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ren)可以随時领取(qu)保管物。

当(dang)事人對保管期限没(me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随時(shi)請求寄(ji)存人领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qi)限的,保管人无(wu)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ji)存人提前(qian)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ji)存人提前(qian)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当將原物及其孳(zi)息归(gui)還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ren)保管货幣的,可以返還(hai)相同種類、数量的货幣;保管其(qi)他(ta)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ding)返還相同種類(lei)、品質、数量的(de)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当按照約(yue)定的期(qi)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当事人對支付(fu)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約(yue)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ying)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cun)人未(wei)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you)留置權,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shi)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chu)物,存货人支付仓(cang)储費(fei)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si)表示一致時成立(li)。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fu)蚀性、有放射性等(deng)危险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货(huo)人應当(dang)說明该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资(zi)料。

存货人(ren)违反前款規(gui)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损(sun)失的发生(sheng),因此產生的(de)費用由存货人负擔(dan)。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fu)蚀性、有(you)放(fang)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應当具備相應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應当按(an)照約定對入库仓储物(wu)進行驗收。保(bao)管人驗收時发現入(ru)库仓储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当及時通知存(cun)货人(ren)。保管人驗(yan)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種、数量、質(zhi)量不符合約定的,保(bao)管人應当承擔(dan)賠偿責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de),保管人應当(dang)出具仓單(dan)、入库單等凭證(zheng)。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guan)人應当在仓單(dan)上簽名或者盖章。仓單包括下列(lie)事項:

(一)存货人的(de)姓名或者(zhe)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de)品種、数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数(shu)和標記;

(三)仓储物的损耗標準;

(四)储存場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費;

(七)仓储物已經辦理保险的,其(qi)保(bao)险金额、期間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ren)、填发地和填发日(ri)期(qi)。

第九百一十条 仓單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證(zheng)。存货人或者仓單(dan)持有人在仓單上背书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轉讓提取仓储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gen)據存货人或者仓單(dan)持有人的要求,應当同(tong)意其檢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現入库(ku)仓储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损坏的,應当(dang)及時(shi)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現入库仓(cang)储物有變(bian)質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当催(cui)告存货人或者仓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后應当將该情况及時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對储(chu)存期(qi)限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货人或者(zhe)仓單持有人可以随時提取(qu)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存货人或者仓單持有人提取(qu)仓储物,但是(shi)應当給予必要的準備時(shi)間。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zhe)仓單持有人應当凭仓單(dan)、入(ru)库單(dan)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單持有(you)人逾期提取(qu)的,應当加收仓储費;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費。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cun)货人(ren)或者仓單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bao)管(guan)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cun)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滅失的,保(bao)管人應当承擔(dan)賠偿責任。因仓储物本身的(de)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zhe)超過有效储存(cun)期造成仓储物變質、损坏的,保管人不(bu)承擔賠偿責(ze)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zhang)没有規定的,適用保管(guan)合同的有關規(gui)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wei)托人和受托人約定(ding),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shi)務的合(he)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tuo)受托(tuo)人處理一項或者数項事務,也可(ke)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chu)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應当预付處理(li)委托事務(wu)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垫付的必(bi)要費用,委托人應当偿(chang)還该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應当(dang)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wei)托事務。需要變更(geng)委托(tuo)人指示的,應当經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yi)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当(dang)妥善處(chu)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当將该情况(kuang)及時報告委(wei)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shou)托人應当親自處理委托事(shi)務。經委托人同意,受(shou)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tong)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jiu)委托事務直接指示(shi)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ji)其對第三(san)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jing)同意(yi)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当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xing)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紧急情(qing)况下受托人為了維護(hu)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shou)托人(ren)應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wei)托事務的處理(li)情况。委托合(he)同終止時(shi),受托(tuo)人應当報告委托事務的(de)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wei)托人的(de)授權範围内與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该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ren);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ming)该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san)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ren)以自(zi)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订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yu)委托人之間(jian)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yuan)因對委托人不(bu)履行義務,受托人(ren)應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dui)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di)三人與受托人(ren)订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會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shou)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ying)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ren),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xiang)對人(ren)主张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xiang)對人。

委托人行(xing)使受托(tuo)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qi)對受托(tuo)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ren)作為其相對(dui)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對受托人的抗(kang)辯(bian)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處理(li)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当轉交給(gei)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当按照(zhao)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归責於(yu)受托(tuo)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wei)托人應当向受托人支付(fu)相應的報酬。当事人另(ling)有約定的(de),按照(zhao)其約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yin)受托人的過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de),委托(tuo)人可以請求賠偿损(sun)失。无偿(chang)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shi)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tuo)人可以請求賠偿损(sun)失。

受托人超(chao)越權限(xian)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處(chu)理(li)委托事務時,因不可归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qing)求賠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wei)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di)三人處理委托(tuo)事務。因此(ci)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ren)請求賠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兩個(ge)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chu)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cheng)擔连带責任(ren)。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tuo)人可以随時(shi)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dui)方损失(shi)的,除不可归責於该当(dang)事人的事由外,无偿(chang)委托合同的解除方(fang)應当賠偿因解除時間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jie)除方應当賠偿對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huo)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tuo)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shi)民事行為能(neng)力、終止的(de),委托合同終止(zhi);但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yi)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bei)宣告破產、解散,致使(shi)委托合同終止將损害委托人利益(yi)的,在委托人的繼(ji)承人(ren)、遗產管理人或(huo)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wu)之前,受托人應当繼(ji)續處(chu)理委托事務。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li)或者被宣告破(po)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遗產管理人、法(fa)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ying)当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wei)托合同終止將损害委托(tuo)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zhi)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遗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当(dang)采取必要措(cuo)施。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fu)務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wu)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内,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shi)的維修(xiu)养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hu)等物業服務(wu),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wu)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業(ye)服務合同(tong)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fu)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资(zi)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de)管理和(he)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条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kai)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当(dang)采用书面形(xing)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订立的前期(qi)物業服務合(he)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ren)订立的物業服務合(he)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yue)束力(li)。

第九百四十条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ye)服務人订立的前期(qi)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届满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订立(li)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tong)終(zhong)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内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wu)組織或者(zhe)其他第三人的,應当就该部分專項服(fu)務事項向業主(zhu)负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当(dang)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san)人,或(huo)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zhi)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業服務人(ren)應当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xing)質,妥善維(wei)修、养護(hu)、清洁(jie)、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維(wei)護物業服務(wu)區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ye)主的人身(shen)、財產(chan)安(an)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内违(wei)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de)行(xing)為,物(wu)業服務人應当及時采取(qu)合理措施製止、向有(you)關行政主管部門(men)報告並协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業(ye)服務人應当定期將服務(wu)的事項、负責人(ren)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biao)準、履行情况,以(yi)及維修(xiu)资金使用情况、業主共有(you)部分的(de)經營與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業(ye)主應当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wu)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gui)定(ding)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shou)或者无需接(jie)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违反約定逾(yu)期不(bu)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man)仍不支付(fu)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qi)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ye)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dian)、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ye)費。

第九百四十五条 業主(zhu)裝飾裝修房屋(wu)的,應当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bi)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zhuan)讓、出(chu)租物業專有部分、設(she)立居住權或者依法(fa)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当及時將相關情况(kuang)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業(ye)主依照法(fa)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ye)服務合同。決(jue)定解聘的(de),應当提前六十日书(shu)面通知物業服(fu)務人,但是合同(tong)對通知期限另有(you)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he)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責於業主(zhu)的(de)事由外,業主應当賠偿损(sun)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業服(fu)務期(qi)限届满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xu)聘(pin)的,應当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he)同期限届满前續订物業服務合同(tong)。

物業服(fu)務期(qi)限届满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de),應当在(zai)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業主(zhu)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tong)對通知期限另有(you)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wu)業服務期限届满后,業(ye)主没有依法作出續聘或(huo)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ti)供物(wu)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tong)繼續(xu)有效,但是服務(wu)期(qi)限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sui)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tong),但是應当提前六十日书(shu)面通知對方(fang)。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業服務合同終(zhong)止(zhi)的,原物業服務人應当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業服務(wu)區域,將物(wu)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de)相關资料等交還給業(ye)主委員會、決定自行(xing)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ren),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yong)和管理状况。

原物業服務人违(wei)反(fan)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ye)主支付物業服務(wu)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损失的,應当賠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業服務合(he)同終止后,在業主(zhu)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xing)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当(dang)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xiang),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该期間(jian)的物業費。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从事(shi)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bao)酬的(de)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shi)務支(zhi)出的費用,由行紀人(ren)负擔(dan),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紀人(ren)占有委托物(wu)的,應(ying)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給行(xing)紀人時(shi)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變(bian)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xing)紀人可以處分该物(wu);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xi)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紀人低於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賣出或者高於委托人指定(ding)的价格買入(ru)的,應当經委托人同意;未經(ji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补偿其差额的,该買賣對委托(tuo)人发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yu)委托人指定的(de)价格賣出或者低於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買入的,可以按照(zhao)約定增加報酬;没有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该利益(yi)屬於委托人。

委托人對价格(ge)有特別(bie)指示的,行紀(ji)人不得违背(bei)该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ding)价的商(shang)品,除委托(tuo)人有相(xiang)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zuo)為買(mai)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xing)紀人有前款規(gui)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托人支(zhi)付報酬(chou)。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xing)紀人按照約定(ding)買入委托物,委托人(ren)應当及(ji)時受领。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ren)无正当理(li)由拒絕受领的,行紀人依法可以(yi)提存委托物(wu)。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huo)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wei)托人不取回或者(zhe)不處分该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yi)提存委托物(wu)。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紀人與第三人订立(li)合同(tong)的,行紀人對该合同直接(jie)享有權利(li)、承擔義務。

第三人(ren)不履行義務(wu)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紀人應(ying)当承擔賠偿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ding)的除外(wai)。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紀(ji)人完成或者部分完(wan)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当向其支付相應(ying)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zhi)付(fu)報酬的,行紀(ji)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zhi)權,但(dan)是当事人(ren)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zhang)没有規定的,參照適(shi)用委托合同的有關(guan)規定。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tuo)人報告订立合(he)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bao)酬的(de)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應当就有關订立合(he)同的事項向(xiang)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與订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ti)供虚(xu)假情况,损害委托人(ren)利益的,不(bu)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当承擔賠偿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de),委托人應当按(an)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没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劳務合理(li)確定。因中介人提供(gong)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tong)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dang)事人平均(jun)负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de),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负(fu)擔。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tuo)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yao)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ren)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zhe)媒介服務,繞開(kai)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de),應当向(xiang)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zhang)没有規定的,參照適(shi)用委托合同的有關(guan)規定。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huo)合(he)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险的协議。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應当按照約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fu)期限,履(lv)行出资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shi)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cai)產,屬於(yu)合(he)伙財產。

合(he)伙合同終止前(qian),合伙人不(bu)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zuo)出(chu)決定的,除合(he)伙合同(tong)另有約定外,應当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yi)。

合(he)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ding)或者全體合(he)伙人的決定,可以(yi)委托一個或者(zhe)数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ren)不再(zai)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监督(du)執行情(qing)况。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wu)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ren)執行的事務(wu)提出异議;提(ti)出异(yi)議后,其他合伙人(ren)應当暂停(ting)该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執(zhi)行合伙事務而(er)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he)伙合同(tong)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huo)的利(li)润分配和亏损分擔,按(an)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没有(you)約(yue)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you)合(he)伙人协商決定;协商不成(cheng)的,由合伙人(ren)按(an)照實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擔(dan);无法確定出资比例(li)的,由合伙(huo)人平均分配、分擔(dan)。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對合伙(huo)债務承擔(dan)连带責任。清偿合伙债務超過(guo)自(zi)己應当承擔份额的合伙人,有(you)權向其他合伙人(ren)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he)伙合同(tong)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chan)份额的(de),须經其他合伙人(ren)一致同(tong)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權人不(bu)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伙合(he)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qiu)權除(chu)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對合伙(huo)期限没有約定或(huo)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di)五百(bai)一十条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ding)期合伙。

合伙期限(xian)届满,合伙人繼續(xu)執行合伙(huo)事務,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議的,原(yuan)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wei)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時(shi)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tong)知其他(ta)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tong)終止;但是,合(he)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gen)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he)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zhong)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務后(hou)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er)条的規定進行分(fen)配。

第三分编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mei)有(you)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wei)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shi)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偿還因管理事(shi)務而支出(chu)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yin)管理事務受到损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当补偿。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yi)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de)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违反法(fa)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de)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shu)於前条規(gui)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当(dang)在其获(huo)得的利益範围内向管理人承擔前条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li)他人事務,應当采取有(you)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對(dui)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dang)理由不得中断(duan)。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li)他人事務,能够通知受(shou)益人的,應当及時通知受益(yi)人。管理的事(shi)務不(bu)需要紧急處理的,應当等待受(shou)益人的指(zhi)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結束(shu)后,管理人(ren)應当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况。管理(li)人管理事務取(qu)得的財產,應当及時轉交給受益人(ren)。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ren)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zhui)認的,从管理事(shi)務開始時起(qi),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shi)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de)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de)利(li)人没有法律根據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請求得(de)利人返還(hai)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dao)德義(yi)務進行的給付;

(二)债務到期(qi)之前的清偿;

(三)明(ming)知(zhi)无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债務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当知(zhi)道取(qu)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该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lv)根據的,受损失的(de)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de)利益並依法賠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de)利人已經將(jiang)取得的利益无偿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請求(qiu)第三人在(zai)相應範围内承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