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lao)務外包與劳務派遣的區別
劳(lao)務外包不是用工(gong)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揽”,外包(bao)承揽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jing)營形式,劳務派遣仅仅是劳動合同法明確(que)的一種用工(gong)形式,兩者(zhe)有着(zhe)本質上的區別。基於此(ci),兩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務外包是(shi)指企業將公司内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内容发(fa)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zuo)内(nei)容。
劳務派遣是指用(yong)工單位(wei)與劳務派遣單位簽订劳務派遣协議,劳務派遣單位派遣人(ren)員(yuan)到用工單位从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劳(lao)務外包與劳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shi),用工單位或发包(bao)單位都不與劳動者簽定劳動(dong)合同。
他們的區別在於:
1.適用(yong)的法律不同。劳(lao)務派遣適用劳動合(he)同法,劳務外包適用合同(tong)法。
2.劳務承包單(dan)位可以(yi)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qi)他實(shi)體。(不建議发包給個人(ren),實(shi)际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劳動(dong)關系)
劳務派遣單位必须是嚴格按照劳動合同法(fa)規定的依照(zhao)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册资本不得少於五十萬(wan)元的法人實體;劳動者完(wan)成的工作(zuo)都是企業的業務或職能活動。
3.劳動者管(guan)理的(de)責任主體不同。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qu)別。
发包(bao)企業(ye)對劳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zuo)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jian)安排由劳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劳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须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zuo)時間安排進行劳(lao)動。
4.劳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劳務單价根據劳務承(cheng)包單位完成的工作(zuo)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
劳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biao)準,根據約定(ding)派(pai)遣的人数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務发包單位對劳(lao)務承擔單位(wei)的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劳務外包適用合同(tong)法,违約人除承擔合同約定的违約責(ze)任外(wai),適用民(min)事賠偿責任。
劳務派遣中,給被(bei)派遣劳動者造成损(sun)害的,劳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劳動合同法承擔连带賠偿責(ze)任。
在實际操作中,在簽订劳務外包合同(tong)和劳務派遣合同方面,企業應该注意以下事項:
1.合同名(ming)称上必须(xu)明確說明是劳務外包合同還是劳務派遣合同。
2.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suan)方式是工作量(liang)還是服務時間。
3.明(ming)確對劳動者的管理責(ze)任主體。
劳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務承承包單(dan)位遵守发包單位的(de)安全管理以及規章製度;但是要說明劳動者的(de)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内容(rong)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负責。
劳務派遣合同中,用(yong)工單位要求劳務派遣單位必须與劳動者簽订劳動合同(tong)。在派遣协議中,按照《劳動合同法》的要求,應当約(yue)定派遣岗位和人員数量、派遣期限、劳動報酬和社會保险費的数额與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議的責任,明確劳務派遣單位應当將劳務派遣(qian)协議的内容告(gao)知被派遣劳動者。
4.約定税收財務處理。
在劳務外包(bao)合(he)同中,說明(ming)劳務費用(yong)税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yong)是含税(shui)价,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发票。
劳務派遣合同中說明,劳動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動者自己负擔(dan),與企(qi)業派遣費用的結(jie)算可以約定税收及发票處理。
需要提醒(xing)的是,根據《劳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規定(ding),個人承包經營违反本(ben)法規定招用劳動者(zhe),給劳動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組織與個人(ren)承包經營者承擔连带(dai)賠偿責任。因此企業劳務外包最好是找法(fa)人實體作為承(cheng)包單位,以减少風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