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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保守國家(jia)秘密法(新修订)
2023-08-23

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保守國家(jia)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國人(ren)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hui)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wei)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hui)議第二次修(xiu)订)

目錄

第一章 总則

第二章 國家(jia)秘密的範围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製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总則

第一(yi)条(tiao) 為(wei)了(le)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quan)和利益,保(bao)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zhu)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ju)宪法,製定本法。

第(di)二条 國(guo)家秘密是關(guan)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yi)照法定程序確(que)定,在一定時間内只限一定範围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条(tiao) 坚持中國共產黨對保守國家秘密(以(yi)下簡称保密)工作的(de)领导。中央保密(mi)工作领导機構(gou)领导全國保密工作,研(yan)究製定、指导實施國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da)方针(zhen)政策,統筹协調(diao)國家保密重大事項和重要(yao)工作,推進國家(jia)保密法治建設。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體國家安全觀,遵循黨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極防範、突(tu)出重點(dian),技管(guan)並重、创新(xin)发展的(de)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an)全,又便利信息(xi)资(zi)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当依法公開(kai)。

第五(wu)条 國(guo)家秘密(mi)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wu)裝(zhuang)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ti)、企業事業組織和(he)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guo)家(jia)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di)六条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de)保密工作。

第七条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mi)密的單位(以下簡称機關、單位(wei))管理本機關和本(ben)單位的保密(mi)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ben)系統的保密(mi)工作。

第(di)八条 機關(guan)、單位(wei)應当實行(xing)保密工作責任製,依法設置保密(mi)工作機構或者指(zhi)定專人负責保密工作,健(jian)全保密管理(li)製度,完善保密防(fang)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监督檢查。

第九条 國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將保密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wu)員教育培訓(xun)體系,鼓勵大衆傳播媒介面向社會(hui)進行保密宣(xuan)傳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xuan)傳保密法治(zhi),增強全社會的保密意(yi)识。

第十条 國(guo)家鼓勵和支持保(bao)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升自(zi)主创(chuang)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领域的知(zhi)识產權。

第十一条(tiao)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應当將保密工(gong)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发展規劃,所需經費(fei)列入本級预算(suan)。

機關(guan)、單位開展保(bao)密工作所需經費應当列入(ru)本機關、本單位年度预(yu)算或者年度收支(zhi)計劃。

第(di)十二条 國家加強保密人才培养(yang)和隊(dui)伍建設,完善(shan)相(xiang)關激勵保障機製。

對在保守(shou)、保護國家秘密(mi)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献的組織和個(ge)人,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奖(jiang)勵。

第二章 國家(jia)秘密的範围和密級

第(di)十三条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he)利益(yi)的事項,泄(xie)露后可能损害(hai)國家在政治、經(jing)濟、國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li)益的,應当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shi)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xiang);

(二)國防建設和(he)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xiang);

(三)外交和外事(shi)活動中的秘(mi)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发展中的秘(mi)密事項;

(五)科學技(ji)術中(zhong)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xing)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xiang);

(七)經(jing)國家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mi)密事項中(zhong)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yu)國家秘密。

第十四条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mi)三級。

絕密級(ji)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mi),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zao)受特別嚴重(zhong)的损害;機密級國家秘(mi)密是重要的(de)國家秘密,泄(xie)露會使國家安(an)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损害;秘密(mi)級國(guo)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quan)和利益遭受损(sun)害。

第十五条(tiao) 國(guo)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fan)围(以下簡称(cheng)保密事項(xiang)範围),由國家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單独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gui)定。

军事方面的保(bao)密事項範围,由中(zhong)央军事委員會規定。

保密事項範围的確定應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xue)论證評(ping)估,並(bing)根據(ju)情况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範围的(de)規定應当在有關範围(wei)内公布。

第十六条 機關(guan)、單位主要负責人及其指(zhi)定的人員為定密(mi)責任人,负責本機(ji)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guan)、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guan)、本單位的國家秘(mi)密,應(ying)当由承辦人(ren)提出具體意见,經定密責任人(ren)審核批準。

第十(shi)七条 確定(ding)國家秘密的密級,應当(dang)遵守定密權(quan)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qi)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que)定(ding)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mi)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dan)位可以(yi)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規定授權(quan)定密的,國(guo)家(jia)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zhi)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單位定密權限。具體的(de)定密權限、授權範(fan)围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ding)。

下級機關、單位(wei)認為本機關(guan)、本(ben)單(dan)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quan)限,應当先行采取保密(mi)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ji)機關、單位確定;没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当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huo)者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zai)其(qi)工作範围内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八条 機關(guan)、單(dan)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xiang)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國(guo)家秘(mi)密事項,需要派(pai)生定密的,應当根據所(suo)執行、辦理的國家秘密事(shi)項的密級確定。

第十(shi)九条 機關(guan)、單位對所(suo)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当按照保密事(shi)項範围的規定(ding)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有条件的可以標注(zhu)密點(dian)。

第二十条 國(guo)家秘密的保密期(qi)限,應当根據事項的性質(zhi)和(he)特點,按照維護(hu)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ding)在必(bi)要的期限内;不能確定期限的,應(ying)当確定解密的(de)条件。

國(guo)家秘密的保密期(qi)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ji)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guo)二十年(nian),秘密級不超過十年(nian)。

機關(guan)、單位應(ying)当根據工作需(xu)要,確(que)定具體的保密(mi)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jie)密条件。

機關(guan)、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li)有關事項工作(zuo)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gong)開的,正(zheng)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二十一(yi)条 國家秘(mi)密的知悉(xi)範围,應当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围。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围能够限定(ding)到(dao)具體人員的,限定到(dao)具體人員;不能限(xian)定到具體人員的(de),限定到機關、單位(wei),由(you)该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ti)人(ren)員。

國家秘(mi)密的知悉範围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ying)当經過機關、單位主要负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ren)員批(pi)準。原定密(mi)機關、單位對擴大國(guo)家秘密的知悉範围有明確規(gui)定的,應(ying)当遵守其規定(ding)。

第二十(shi)二条 機關(guan)、單位對承载國(guo)家秘密(mi)的紙介質、光(guang)介質、電磁介質(zhi)等载體(以下簡称(cheng)國家秘密载體)以及屬於(yu)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当作出(chu)國家秘密(mi)標志。

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wen)件應当按照國家有(you)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bu)屬於國(guo)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biao)志。

第二(er)十三条(tiao)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bao)密期限和知悉(xi)範围,應当根據情况變化(hua)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的(de)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yi)由其上級機(ji)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fan)围(wei)變更的,應当及時书面通知知悉範(fan)围内的機(ji)關、單(dan)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条 機關(guan)、單位應当每年審核所確定的(de)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mi)的保密期限已满(man)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shi)項範围調整不再作為國(guo)家秘密,或者公開(kai)后不會损害國家安全和利(li)益,不需要(yao)繼續保密的,應当及時解(jie)密;需要延长保密(mi)期限的,應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man)前重新確定(ding)密級、保(bao)密期限和知悉(xi)範围。提前解密或者(zhe)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yi)由其上級機(ji)關決定。

第二十五条 機關(guan)、單位對是(shi)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争議的(de),由國家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sheng)、自治區、直辖市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men)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確定。

第三章 保密製度

第二十六条 國家秘密载體的(de)製作、收发、傳(chuan)遞、使用、复製、保(bao)存、維修和銷(xiao)毁,應当符合國家保密(mi)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载體(ti)應当(dang)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cun),並指定專人管(guan)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dan)位或者其上(shang)級機關批準,不得复製和摘抄;收发、傳遞和外出攜带,應当(dang)指定人員负責,並采取必(bi)要的(de)安全措施。

第(di)二十(shi)七条 屬於國家(jia)秘密(mi)的設備、產(chan)品的研製、生(sheng)產、運輸、使用、保(bao)存、維修和銷(xiao)毁,應当符合國家保密(mi)規定。

第(di)二十八(ba)条 機關(guan)、單(dan)位應当加強對國家秘密载體的(de)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ren)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获取、持有國家秘(mi)密载體;

(二)買賣(mai)、轉送或者私自(zi)銷毁國家秘密载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zheng)、快遞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dao)傳遞國家(jia)秘密载體;

(四)寄遞、托(tuo)運國家(jia)秘密载體出境;

(五)未(wei)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zhun),攜带、傳遞國家(jia)秘密载(zai)體出境;

(六)其他(ta)违反國家秘密载體保密規定(ding)的行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製、記錄、存储國家秘(mi)密。

禁止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zhun)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ta)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无線通(tong)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zai)私人交往和通信(xin)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處理國家秘密的(de)計算機信息系(xi)統(以下簡(jian)称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cheng)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当(dang)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並(bing)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mi)設施、設備應(ying)当與涉(she)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she)、同步(bu)運(yun)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当按照規定(ding),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ru)使(shi)用,並(bing)定期開展風(feng)险評估。

第三十一(yi)条(tiao) 機關(guan)、單位應当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she)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监管設施,及時发現並處置安全保密風险隐患。任何組織和個人(ren)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xi)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wang)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luo)之間進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yong)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she)密信息設備存储或者處理國家(jia)秘密;

(四)擅自卸(xie)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shu)程(cheng)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quan)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bei)贈送、出售、丢(diu)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wei)反(fan)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保(bao)密規(gui)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er)条 用於保護國家秘(mi)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ying)当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國(guo)家建立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抽檢、复檢製度,由國家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設(she)立或者授權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san)十三条 報刊、圖书(shu)、音(yin)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编輯、出(chu)版、印製、发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網絡信(xin)息的製作(zuo)、复製、发布、傳播,應当遵(zun)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di)三十四条(tiao) 網絡運營者(zhe)應当加強對其用(yong)戶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機關、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jian)進行調(diao)查處理;发現利(li)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发布的信息涉嫌泄(xie)露國家秘密的,應当立即停止(zhi)傳輸该(gai)信息,保存有關(guan)記錄,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men)或者公安機(ji)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應当根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guo)家安全機關的要求(qiu),删除涉及泄露(lu)國家秘密(mi)的信息,並對有關設(she)備進行技術處理。

第三十五条 機關(guan)、單位應当依法對擬公開的(de)信息進行保(bao)密審查,遵守(shou)國家(jia)保密規定。

第三十六条(tiao)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de)数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监管應当符合國家保密規定(ding)。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men)和省、自治區、直(zhi)辖市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機製,采取安全(quan)保密防控措施,防範(fan)数據匯聚、關聯引发的泄密(mi)風(feng)险。

機關(guan)、單位(wei)應当對匯聚、關聯后屬於(yu)國家秘密事項的数據依法(fa)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機關(guan)、單位(wei)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國境内設(she)立的組織、機構提供(gong)國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ren)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li)。

第三十八条 舉辦會議或者其(qi)他活動涉及國家秘(mi)密的,主辦單位應当采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jin)行保密教育(yu),提出具(ju)體保密要求。

第三(san)十九条 機關(guan)、單位應(ying)当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较多機密(mi)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de)機構(gou)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载體的(de)專門場(chang)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bao)密規(gui)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ji)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四十(shi)条 军事禁區、军事管理區(qu)和屬於國家(jia)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当采取保密措施,未(wei)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fang)或者擴大(da)開放範围。

涉密军事設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边區域應当按照國家保密規定(ding)加強保(bao)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國(guo)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wei),應当具備相(xiang)應(ying)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shou)國家(jia)保密規定。

从事(shi)國家秘密载體(ti)製作、复製、維修、銷毁(hui),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wu)器裝備科研生產,或者涉密军事設施建設等(deng)涉及(ji)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当經過審查批準,取得保(bao)密资(zi)質。

第四十二条 采購涉及國(guo)家秘密的货物、服務的(de)機關、單位(wei),直接涉及國家秘(mi)密的(de)工程建設、設計(ji)、施(shi)工、监理等(deng)單位(wei),應当遵(zun)守國家保密規定。

機關(guan)、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从事(shi)涉及國家秘(mi)密的業務,應当與其簽订保密协(xie)議,提出保密要求,采(cai)取保密措施。

第(di)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gong)作(zuo)的人員(以下簡称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she)密人(ren)員、重要涉密人員(yuan)和一般涉密人(ren)員,實行(xing)分類管理。

任用、聘(pin)用涉密人員應当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当(dang)具(ju)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具(ju)備勝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zhi)识技能,簽(qian)订保密承諾书(shu),嚴格遵守國(guo)家保密規定(ding),承擔保(bao)密責任。

涉密人員的(de)合法權益受(shou)法律保護。對因保密原(yuan)因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製的涉密人員(yuan),按照國(guo)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dai)遇或者补偿。

第四十四条 機關(guan)、單位應当建立(li)健全涉密人員管理製(zhi)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mi)人員履行職責情况(kuang)開展經常性的监督檢查。

第四十五条 涉密(mi)人員出境應当經有關部門(men)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ren)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de),不得批準出境。

第四十六条 涉密(mi)人員离岗离職應当遵守國家保密(mi)規定。機關(guan)、單位應当開展保密(mi)教育提醒,清退國家秘密载體(ti),實行(xing)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脱(tuo)密(mi)期内,不(bu)得(de)违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jia)秘密(mi);脱密(mi)期結束后,應当遵(zun)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ji)續履行保密義務(wu)。涉密(mi)人員嚴重违反离岗离(li)職及脱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guan)、單位應(ying)当及時報告同級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men)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qu)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國家工作人(ren)員或者其他(ta)公民发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当立即采取补救(jiu)措施並及(ji)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wei)。機關(guan)、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当(dang)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shi)向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bu)門依照法(fa)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保密規章和國(guo)家保密標(biao)準。

第(di)四十(shi)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chuan)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保密违法案件調查(cha)處理工作,對保密工作進行指导(dao)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发(fa)現國家秘密(mi)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当的,應当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纠(jiu)正。

第(di)五十(shi)一条 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依法對機(ji)關、單位遵守保密法律法(fa)規和相關(guan)製度的情况進行檢查;涉(she)嫌保密违法的,應当及時調查(cha)處理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ji)關、單位(wei)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当依法移(yi)送监察(cha)機關、司法(fa)機關處理。

對嚴重违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涉密人(ren)員(yuan),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当建議(yi)有關機關、單位將(jiang)其調离涉(she)密岗位。

有關機關、單位(wei)和個人應当(dang)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di)五十(shi)二条 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在保密檢查和案件調(diao)查處理中,可以依法(fa)查阅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况,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资料等;必要時,可(ke)以進行保密技術檢測(ce)。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和案(an)件(jian)調查處理中发現的非法获取、持有的(de)國家秘密载體,應(ying)当予以收(shou)缴;发(fa)現(xian)存在泄露國家秘密隐患的,應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gai);對(dui)存在泄(xie)露國家秘密隐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当責令停(ting)止使(shi)用。

第(di)五(wu)十三条 辦理(li)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de)機關,需要對有關(guan)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mi)、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鉴定的,由國家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sheng)、自治區、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men)鉴定。

第五十四条 機關(guan)、單位對违反國家保密規(gui)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yu)處分的,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当(dang)建議纠正;對拒不纠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监察機關(guan)對(dui)该機關、單位负有責任的领导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yuan)依法予(yu)以處理。

第五十五条 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保密(mi)風险評估機製(zhi)、监測预(yu)警(jing)製度、應急處(chu)置製(zhi)度,會同有關部(bu)門開展信息收集、分析、通(tong)報工作。

第(di)五十六(liu)条 保(bao)密协會等行業組織依(yi)照法律、行政(zheng)法規的(de)規定開展活動,推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五(wu)十七条 违反本法規定,有(you)下列情形之一(yi),根(gen)據情節轻重,依法給予處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國(guo)家秘密载體的;

(二)買賣(mai)、轉(zhuan)送或者私自銷毁國家秘(mi)密载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zheng)、快(kuai)遞等无保(bao)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载體的;

(四)寄遞、托(tuo)運國家(jia)秘密载體出境,或者未經(jing)有關主管(guan)部門批準,攜带、傳遞國家秘密载(zai)體出境的;

(五)非法复(fu)製、記錄、存储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mi)的;

(七)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lia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无線(xian)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jie)入互聯(lia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xi)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qi)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yong)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储、處理國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xie)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shu)程(cheng)序、管理(li)程(cheng)序的;

(十(shi)二)將未經安全(quan)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bei)贈送、出售、丢弃(qi)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fan)本法規定的情(qing)形。

有前(qian)款情形(xing)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qi)所(suo)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条 機關(guan)、單位(wei)违(wei)反本法規定,发生(sheng)重大泄露國家(jia)秘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he)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bu)適用處(chu)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guan)、單位(wei)违(wei)反本法規定,對應当定密的事項不定密(mi),對不應当定密的事項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mi)審核責任,造成(cheng)嚴重后(hou)果的,依法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he)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di)五十(shi)九条 網(wang)絡運(yun)營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規定的,由(you)公安機關、國家安全(quan)機關、電信(xin)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yu)以處罚。

第六十条 取得(de)保密(mi)资質的企業事業單位违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bu)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jing)告或者通報批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qing)節嚴重的,暂停涉密業(ye)務、降低资質等級(ji);情節特別嚴(yan)重的,吊銷保密资質。

未取得保密资質的企業事業(ye)單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tiao)第二款規定的涉密業務的,由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密業務,給予警(jing)告或者通報批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di)六十一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li)職責中滥用職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e)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条 中國人民解(jie)放军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保密工作的具體規定(ding),由中央军事委員會根(gen)據本法製定。

第六十四条 機關(guan)、單位對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获取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li)影響的(de)事項,適用工作秘(mi)密管理辦法采取必要(yao)的保護措施。工作秘密管理(li)辦法另行規定(ding)。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